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實施筆硯 WEB新版公文製作系統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文稿,除「發文日期」一欄由行政室文書課依收件日期輸入外,
    餘文稿內容均由辦文單位承辦人員完成繕打(含發文代字、文號)。

二、文稿經核決後,回交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就各級核(閱)主管添註
    修改處,於電子檔予以改正,並完成校對(屬創稿者,原稿核決回交
    後,請先向單位登記桌取發文號,於電子檔改正時一併完成繕打)。

三、文書課校對人員僅就經電子檔列印公文之「發文日期」、「發文文號
    」、「各級核(閱)主管添註修改處」及「公文格式」對照判發文稿
    加以校對,如經發現不符或錯誤時相關處理程序如下:
  (一)速件、最速件之公文:
        1.由校對人員以電話通知承辦人員即時修正電子檔。承辦人員出
          差、請假或其他事由不能處理時,由單位主管指定職務代理人
          處理(請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2.無法依前述方式處理者,則以退件方式辦理。若因而延宕時效
          ,由承辦單位人員自行負責。
  (二)普通件之公文:
        校對人員得以電話通知承辦人員即時修正電子檔或以退件方式處
        理。
  (三)退件之處理:
        1.退件公文由校對人員通知承辦人員(單位)於當日下午四時前
          自行簽收領回,或於每日上下午公文交換時簽收領回。
        2.退件公文經承辦人員修正完成後,應即重新傳送電子檔至文書
          課,並於當日將發文稿及公文退件登記單重行送回行政室文書
          課校對人員處,其發文日期以文書課再收件之日為發文日,若
          當日已不及執行發文作業,將以次一上班日為發文日。

四、受文者名稱屬機關、單位者,請配合新版公文製作系統以點選方式行
    之(以避免無法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若非屬可點選之對象,亦
    請正確繕打「全銜」,不得以簡稱方式繕打,以避免發生公文誤傳、
    誤投等情事。

五、以電腦製作之定型稿,若為機關對機關行文,其內應避免用列有數項
    可供選擇插入符號(如ˇ、☆、□、○等非屬本府公文製作系統可使
    用之統一內碼字集)之欄位,致因電腦不能顯示該符號,而無法傳送
    。應將非屬選定之事項,逕予刪除。

六、關於附件部分:
  (一)附件檔名得為中文或英文,檔名長度至多十二碼(中文一個字代
        表二碼,英文一個字代表一碼)。
  (二)附件除實體物、證照、證書、支票、原始憑證、需蓋印章之表單
        等無法以電子交換傳遞者外,應一律以A4規格紙張製作,並勿夾
        雜非A4規格致列印中斷或無法列印。
  (三)附件逾一頁時,應於每頁之頁尾加註頁碼及電子檔名,俾利受文
        方識別併文。
  (四)各單位應將其他機關轉來之書面公文及其附件(十頁以內者),
        利用掃描器作成A4規格之電子檔(非A4規格者以影印機縮印成A4
        規格再掃描)。(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正式實施)
  (五)附件為表單者,應製作成電子檔放置於網頁上,提供受文機關上
        網下載使用。
  (六)為避免收文機關收到之電子公文附件,因無發文機關相同字體而
        產生缺漏字情形,附件電子檔請統一使用標楷體,或採用原文重
        現(如.PDF、 WDL)或影像檔(.GIF、 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