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消耗性物品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及妥慎管理消耗性物品,
    統合資源運用,避免浪費,以節省公帑。

貳、本作業程序表件如下:
一、消耗性物品分類編號表(如附件一)
二、消耗性物品分類編號標籤(如附件二)
三、消耗性物品領用單(如附件三)
四、消耗性物品收發登記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五、增帳清冊(如附件六)

參、名詞解釋:
一、消耗性物品:指該物品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
二、物品總管理人員:指本府行政室庶務課綜理本府消耗性物品管理之承
    辦人員,負責訂定本府消耗性物品之規格、催收並彙整各局室消耗性
    物品收發登記表,及定期或不定期至各局室進行盤點工作。
三、局室物品管理人員:指本府各局室負責該局室消耗性物品之登記彙整
    及盤點之人員。
四、各課物品管理人員:指本府各局室各課承辦該課消耗性物品之登記、
    保管、核發及盤點之人員。
五、質變損壞:物品儲存過久,以致變質、蟲傷及鼠害,致失去原有效能
    ,不能使用者。

肆、作業程序內容:
    本府消耗性物品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七)及流程說明
    (如附件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