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濟助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傷亡之民眾
  ,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本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縣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民眾因左列情形之一致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本條例之規定給予
  濟助:於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以
  協助者。
  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依前條規定給予濟助之標準如左:
  一、當場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並核實
      支付殯葬費,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三萬元至五萬
          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並每月給
          予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七十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一萬元至二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並應
  經公立醫院認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受傷或因傷致身心障礙者醫療費支付,以就醫於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者為限,其因傷情嚴重得送就近醫療院所急
  救,但應於三日內轉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繼續治療;急救三日
  之醫療費核實支付,如急救治療超過當日者,其醫療費之支付,由該管
  警察單位專案報請警察局核定。
  前項醫療費支付,以受傷或因傷致身心障礙者負擔之必要費用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
  付殯葬費,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植物人或極重度障礙情形
  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給予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於癒復至重度
  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
  濟助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生活費。

  依前條規定領取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之期限及手續如左:
  一、期限:
    (一)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
          受理。但經醫療機構證明須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期限內向
          該管警察單位申請延長,且經該警察單位報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二)請領慰問金、撫卹金者,自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實發生日
          起六個月內辦理,除情形特殊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須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名。撫
          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二)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事故發
  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故發
  生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本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警察局依預算程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條例對於依法令規定負責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權責之人員,不適用之
  。

  本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本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訂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