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警察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之處理及查緝要領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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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之定義:
    交通肇事逃逸:即汽車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當時,未對被害人送醫
    救護或受毀損之物(汽、機車)做必要之處理,或未依規定向警察機
    關報案而逕自逃離現場之行為。
二、肇事逃逸之處罰: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
        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
        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頂規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三)刑法有關規定:1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2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三、肇事逃逸之處理及查緝要領:
  (一)獲知汽、機車肇事逃逸,應即依據肇事現場勘查發現之痕跡,物
        證及見證人等之陳述,通報連絡鄰近警察單位及公路檢查哨進行
        攔截檢查,必要時並立即加派員警追查。
  (二)各分局應重視肇事逃逸案件,將該類案件列為重要刑案,比照重
        大刑案指派專人組成專案小組,列管並定期檢討,全力偵辦以提
        高破案率。
  (三)推定逃逸車輛有損傷或附著被害者血跡、毛髮等證物時,應對汽
        車修理廠、零件商店,及其他汽車運輸業者車庫等進行調查比對
        ,並請其協助查尋,及要求修車廠建立修護項目資料。
  (四)查訪發生地附近住戶,必要時可將肇事車輛之特徵、型式及肇事
        致人受傷亡情節等資料,透過新聞媒體廣播,籲請民眾提供線索
        。
  (五)建立轄內醫療機構之基本資料,並加強連繫,俾利日後追查肇事
        者受傷就醫之偵查工作。
  (六)於巡邏或交通稽查時,對於未懸掛車牌、號牌污穢、或懸掛位置
        不當,而使一般人無法辨識或清楚看見其號牌者,應加強攔截取
        締。
  (七)於勤務執行中,對於車體有損壞之行駛車輛,應立即攔車檢查,
        查明車輛損壞原因及車主、駕駛人等狀況及相關資料,並與平日
        通報之肇事逃逸車輛特徵資料核對並作紀錄。
  (八)查獲逃逸之肇事車前,應儘可能蒐集證據,使其查獲後無從狡辯
        。
  (九)加強宣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造成民眾受害之嚴重性,提昇民眾
        對肇事車輛或可疑人車通報之觀念與警覺性,俾使民眾主動提供
        線索。
四、獎懲:
    查獲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被害人受傷查獲員警予以嘉獎乙次;加害
    人已死亡查獲員警者予以嘉獎兩次。另由刑警隊依案情層次簽發獎金
    ,以激勵員警工作士氣,對查辦工作欠積極者酌予劣蹟或申誡議處。
五、本案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