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
    )第六點暨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警署交字第0九二00九
    八一四九號函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支領是項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
    之規定,其額度以本局全年度罰鍰收入百分之六為上限,每年由本局
    編列預算支應之。
三、獎勵金每月應依下列規定分配支領:
  (一)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依舉發違
        規件數計算分配之點數核發獎勵金金額,(獎勵金計算方式及點
        數分配原則如附件)。
  (二)百分之二十八分配本局及所屬單位處理交通安全案件之共同作業
        有關人員,依下列規定分配支領:
        1.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分配
          百分之十八。
        2.勤務監督執行機構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分配百分之二十九。
        3.勤務執行機構之主官、副主官、承辦業務之相關人員分配百分
          之四十四。
        4.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
          出納、秘書等相關作業人員百分之九。
        5.本款所定各目之人員支給獎勵金,各該單位得視各員處理此類
          業務量之輕重及出力程度之多寡分配獎金。
四、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月獎勵金,最高額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
    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但同一事由已支領其他工作獎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五、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即製單人員),因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或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受申誡壹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
    獎勵金百分之二十;申誡貳次(含累積數)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
    金百分之五十;記過(含累積數)以上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上揭處分以獎懲命令發佈當月為準。
六、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如有離(到)職、請假、曠職(
    工)、受懲戒處分,依下列標準減發獎勵金:
  (一)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二十日以上者,獎勵金
        全額發給;任職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
        日以內者不予計算日數。
  (二)同一月份請假超過(含)二十日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十日
        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日以內者不予計算
        日數。
  (三)曠職〈工〉或因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道路交通事故
        受懲戒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自停職當月
        起,不發給獎勵金。
七、本獎勵金之分配支領應按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十五日前依相關法令規
    定分別處理。
八、本規定溯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