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警察局監視系統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9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為確保本局監視系統維持良好狀態,達成監視本縣各治安、交通要
      點,以防範不法犯罪情事發生,並期以最少人力、物力、時間、經
      費等保持系統堪用狀態,特訂本管理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監視系統係指由本局規劃、設計、維修、保養之監視系
      統。
  三、監視系統設備包括電腦主機、顯示器、攝影機、電纜線路、電腦軟
      體及其附屬設備等相關設備。
  四、本規定所指業務單位係為本局及分局負責刑事及資訊業務之單位。
貳、權責劃分:
  一、刑警隊:
    (一)監視系統規劃、設置及維修合約之訂定。
    (二)監視系統巡檢、督導相關事宜,並實施成效考核。
    (三)監視系統之各項經費之編列。
    (四)監視系統故障、維修之列管。
  二、資訊室:
    (一)員警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二)網路連線及網路監看督導事宜。
    (三)電腦技術諮詢。
    (四)網路監看功能障礙排除。
  三、督察室:
      辦理督導相關事宜,並實施成效考核。
  四、後勤課:
      辦理採購作業相關事宜。
  五、會計室:
      負責各項經費之核銷事宜。
  六、分局:
    (一)監視系統之保養、保管、清潔相關事宜。
    (二)監視系統之巡檢、故障報修相關事宜。
參、保養維護
  一、一級保養:由分駐(派出)所負責,其項目如下:
    (一)主機清潔維護,四週保持乾燥,並防日曬雨淋。
    (二)監視系統設備安全保管,應指派專人負責。
    (三)除本局核可之軟體外,不可任意安裝任何軟體,及利用其上網
          際網路。
    (四)主機系統設定不可自行更動。
    (五)放置於分駐(派出)所外之監視系統設備,應每日派專人聯絡
          該處所屋主(負責人)協請檢視監視系統是否正常運作,並定
          期利用巡邏或勤區查察等各項勤務時機至各處所檢視及紀錄。
    (六)監視系統主機收容箱鐵櫃鑰匙(含民宅),應指定專人保管。
    (七)應隨時注意監視系統是否正常運作?
          1.主機電源是否跳脫。
          2.監視系統是否正常錄影。
          3.監看畫面影像是否清晰正常。
          4.強波器頻道是否遭變更。
          5.每日檢視設備是否正常運作,並登記於紀錄簿內備查。
  二、二級維護保養:由分局負責,其項目如下:
    (一)每月派員檢查(修)轄內全部監視系統至少一次,且督導一級
          保養工作是否確實。
    (二)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每日要求所轄分駐(派出)
          所,回報監視系統運作狀況並不定時利用網路監看功能,瞭解
          監視系統運作現況。
    (三)分局接獲分駐(派出)所故障通報時,應指派專人(刑事、資
          訊單位)進行簡易障礙排除。
    (四)監視系統故障經查非分局能力所能修復時,除先行電話通知廠
          商維修(刑事組負責),並將故障原因陳報本局查考。
    (五)各分局應派員配合廠商檢修,瞭解故障原因,以防廠商陳報不
          實。
  三、三級維護保養:由本局刑警隊、資訊室負責,其項目如下:
    (一)不定期派員至各處所檢視監視系統,且督導二級保養工作是否
          確實。
    (二)不定時利用網路監看功能查看各單位監視系統運作狀況。
    (三)提供各單位監視系統使用及維修技術諮詢服務。
肆、督導考核:
  一、分駐(派出)所所長(或副所長)每一星期應巡檢轄內監視系統一
      次以上。
  二、分局業務承辦人每月應巡檢轄內監視系統一次以上。
  三、本局業務承辦人每三個月應巡檢轄內監視系統一次以上。
  四、分局各級幹部及督察人員應列為例行性督導項目。五、本局業務主
  管(副主管)、駐區督察員、業務組長應不定時、不定點抽查督考。
  六、各級督導人員實地督考,將督考情形註記於紀錄簿內,如發現有缺
      失或監視系統未正常運作,應通知所管轄之分駐(派出)所限期改
      善或處理。
伍、獎懲規定:
  一、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獎勵:
    (一)每半年所保管監視系統設備定期檢視、清潔及隨時反應運作狀
          況:
          1.保管無缺失者,保管人每貳部嘉獎壹次。
          2.所屬無申誡處分且嘉獎二人次者,所長(或副所長)嘉獎壹
            次。
          3.以上人員每半年累計以嘉獎貳次為限
    (二)僅保管壹部監視系統設備,定期檢視、清潔及隨時反應運作狀
          況無缺失者,保管人及所長(或副所長)每年各嘉獎壹次。
    (三)利用本局監視系統破獲刑案者。
    (四)自行維修監視系統,節省公帑者。
  三、懲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予以檢討改進或申誡處分。
    (一)未善盡保養(管)責任,致使監視系統設備髒亂或發生故障者
          。
    (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電腦軟、硬體架構者。
    (三)監視系統設備發生故障達十日以上,未依規通報者。
    (四)未經主官(管)核可,擅將錄影資料流出者。
    (五)未經本局許可,使用監視系統主機上網際網路者。
  四、本局暨分局辦理監視系統設備業務之有關人員,每半年視情節辦理
      獎懲,專案簽核。
陸、附則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