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新竹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本局94年11月23日竹縣警保字第0943010200號函頒「協助執行防救災
    害(處理)計畫」。

貳、協助任務:
一、協助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訊息及各項聯繫通報等有關事項。
二、協助執行災情蒐集、調查暨查(通)報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警戒、警衛(含特種警衛)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交通疏導、管制及協助本縣各相關單位執行災民緊急疏散有
    關事項。
五、執行治安維護及犯罪偵防、鑑識有關事項。
六、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家屬認屍及遺物之處理等有關事項。
七、動員員警、民力協助災害防救有關事項。
八、動員外語專技人員協助翻譯、處理涉外有關事項。
九、配合協助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十、適時協助執行災區受困民眾搶救有關事項。
十一、協助協調轄內軍事單位及友軍(調查站、鄰近其他警察局、保安警
      力及空中勤務總隊及海巡署、消防局等)派員支援救災事項。
十二、加強救災應勤裝備器材整備作業。
十三、其他應配合協助執行災害防救(處理)有關事項。

參、協助執行各種災害防救(處理),係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定災害
    名稱如下: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其他等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
    與陸上重大交通事故及毒性化學物質等天然或人為災害。

肆、本局防救災害應變體系:
    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由局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兩位
    副局長為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長,勤務指揮中心、保安民防
    課、督察室、秘書室、行政課、外事課、陸務課、鑑識課、後勤課、
    保防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刑警大隊、交通隊、保安隊及各分局
    等單位納編為小組成員。

伍、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機:
一、奉上級(內政部警政署)指示,通報本局需配合協助支援作業時。
二、本縣依各業務屬性(消防局、建設局、農業局、環保局、衛生局、瓦
    斯管理處、本局交通隊及其他單位)簽奉  縣長核定成立「縣○○災
    害應變中心」時同時開設。
三、本縣有發生災害之虞或臨近縣市發生重大災害時。

陸、各項災害應變本局主管(辦)業務單位如下:
一、保安民防課: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重大火災、
    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
二、交通隊:空難、海難及陸上重大交通事故。
三、其他災害主管(辦)業務單位:由  局長指示或上級規定業務屬性相
    同之單位負責辦理。

柒、本局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進駐作業規定: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
    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毒性化學物質等災害: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分為「一級開設」、「二級
        開設」、「三級開設」,比照「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或警政
        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之層級開設之,各分局亦於本
        局開設時,同時開設。
  (二)由本局保安民防課,依下列開設層級通報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本局
        勤務指揮中心進行各項作業。
        1.「三級開設」進駐單位、人員如下:
         (1)保安民防課:課長、防災業務承辦人員及山地管制承辦人員
            。
         (2)勤指中心:執勤官、執勤員及作業員各1人。
        2.「二級開設」進駐單位、人員如下:
         (1)保安民防課:全員,並派員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輪
            值作業。
         (2)勤指中心:主任、執勤官、執勤員及作業員各1人。
         (3)刑警大隊:指派1人。
         (4)交通隊:指派1人。
         (5)保安隊:指派1人。
         (6)督察室:指派1人。
         (7)後勤課:指派1人。
        3.「一級開設」進駐單位、人員如下:
         (1)保安民防課:全員,並派員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輪
            值作業。
         (2)勤指中心:主任、執勤官、執勤員及作業員各1人。
         (3)刑警大隊:大隊長及指派1人。
         (4)交通隊:隊長及指派1人。
         (5)保安隊:隊長及指派1人。
         (6)督察室:督察長及各駐區督察員。
         (7)後勤課:課長及指派1人。
         (8)秘書室:主任或指派1人。
         (9)資訊室:主任或指派1人。
        (10)公關室:主任或指派1人。
        (11)保防室:主任或指派1人。
        (12)陸務課:課長或指派1人。
        (13)外事課:課長或指派1人。
        (14)鑑識課:課長或指派1人。
二、空難、海難及陸上重大交通事故:
  (一)由本局交通隊,簽奉  縣長核定成立「本縣重大交通事故災害應
        變中心」通報本縣各相關單位(如附件六)。
  (二)本局亦比照開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交通隊通報下列
        單位派員進駐勤務指揮中心進行各項作業。
        1.「二級開設」進駐單位、人員如下:
         (1)交通隊:隊長及指派 1人,並派員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輪值作業。
         (2)勤指中心:主任、執勤官、執勤員及作業員各1人。
         (3)刑警大隊:指派1人。
         (4)保安隊:指派1人。
         (5)督察室:指派1人。
         (6)秘書室:指派1人。
         (7)後勤課:指派1人。
         (8)公關室:指派1人。
         (9)鑑識課:指派1人。
        2.「一級開設」進駐單位、人員如下:
         (1)交通隊:隊長及指派 1人,並派員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輪值作業。
         (2)勤指中心:主任、執勤官、執勤員、作業員各1人。
         (3)刑警大隊:大隊長及指派1人。
         (4)保安隊:隊長及指派1人。
         (5)督察室:督察長及指派1人。
         (6)後勤課:課長及指派1人。
         (7)秘書室:主任或指派1人。
         (8)鑑識課:課長或指派1人。
         (9)公關室:主任或指派1人。
三、其他災害: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分為「一級開設」、「二級
        開設」、「三級開設」,比照「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或警政
        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開設之層級開設之,各分局亦於本
        局開設時,同時開設。
  (二)由本局主辦業務單位,依下列開設層級通報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本
        局勤務指揮中心進行各項作業。
        1.「三級開設」進駐單位、人員如下:
         (1)主辦業務單位:單位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
         (2)勤指中心:執勤官、執勤員及作業員各1人。
        2.「二級開設」進駐單位、人員如下:
         (1)主辦業務單位:全員,並派員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輪值作業。
         (2)勤指中心:主任、執勤官、執勤員及作業員各1人。
         (3)刑警大隊:指派1人。
         (4)交通隊:指派1人。
         (5)保安隊:指派1人。
         (6)督察室:指派1人。
         (7)後勤課:指派1人。
        3.「一級開設」進駐單位、人員如下:
         (1)主辦業務單位:全員,並派員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輪值作業。
         (2)勤指中心:主任、執勤官、執勤員及作業員各1人。
         (3)刑警大隊:大隊長及指派1人。
         (4)交通隊:隊長及指派1人。
         (5)保安隊:隊長及指派1人。
         (6)督察室:督察長及指派1人。
         (7)後勤課:課長及指派1人。
         (8)秘書室:主任或指派1人。
         (9)資訊室:主任或指派1人。
        (10)公關室:主任或指派1人。
        (11)保防室:主任或指派1人。
        (12)保安民防課:課長或指派1人。
        (13)外事課:課長或指派1人。
        (14)鑑識課:課長或指派1人。
四、本局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未成立前之災害預警、警報,由
    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先期對上級各傳真指示事項通報簽辦及處理作業,
    並隨時掌握災情狀況,於通報主管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返局後,全部案
    卷再移交接續辦理。

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撤除時機:
一、上級(內政部警政署)通報撤除作業時。
二、本縣災害應變指揮中心撤除作業時。
三、災害防救或處理暫告一段落,奉局長指示撤除時。

玖、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地點:
一、本局二樓勤務指揮中心。
二、召集人另有指示時,依指示地點緊急開設作業。

拾、任務區分:
一、本局各相關單位任務區分,如附件一。
二、警察分局:
  (一)協助執行災情動態蒐集、預報、警報、聯繫及災情查、通報之管
        制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區防救處理及有關犯罪偵查、鑑識、治安維護、警力調度
        、命令之傳達與通報事項。
  (三)動員運用協勤民力人員及民間巡守組織、救難隊人員投入協助執
        行防(救)災等相關事項。
  (四)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屍體含認屍、相驗及遺物處理等相關事項。
  (五)執行災區交通應變措施、管制、疏導與協助有關單位執行警戒(
        災)區災民疏散事項。
  (六)配合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宣導、勸離、強制撤離低窪、土石流危險
        及災害地區民眾至安全處所。
  (七)適時派員協助執行災區受困民眾搶救有關事項。
  (八)有關災區其他人民陳情案件之疏處及執行警衛(含特種警衛勤務
        )安全維護等有關事項。
  (九)協助執行行政機關執行特種車輛、公需物資緊急徵用、徵購等有
        關事項。
  (十)機動警力集結,候令協助支援災區救災執勤等有關事項。
  (十一)協助協調轄內軍事單位及友軍派員支援救災事項。
  (十二)加強救災應勤裝備器材整備作業。
  (十三)因應災害緊急應變,因導致報案線路中斷時,協助協調所在地
          電信單位交換機房,請其以指定轉接方式將轄內報案轉至鄰近
          轄區受理。
  (十四)臨時性警察工作服務站開設,協助執行為民服務等事項。

拾壹、協調指示事項:
一、「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需本局參與作業時,除本局該項主管
    業務單位立即派員進駐外,另依開設層級,通報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
    「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或在各單位辦公處所內待命。
二、災害預報、警報或「○○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於上班時段,
    由主管業務單位通報、管制各編組單位輪值進駐作業;非上班時段,
    由勤務指揮中心先行通報,以爭取時效。

拾貳、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