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新竹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八十九)府消救第三五六五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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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災害發生後,可能有外國人傷亡,而我國救災人員未必通曉外語,必
須動員警察單位外語專技人員,抵達災害現場,協助救災人員翻譯,
以免外國人驚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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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員期間:
一般情形:災害發生時起至災害搶救完畢止。
特殊情形:認為必須延長動員時,應將欲延長之時間、地點、理由向
轄區警察局提出申請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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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動員方法:
平時應將所屬外事警察人員依外語專長分組。
災害發生後,一旦受理通報有外國人傷亡時,應由外事單位主管或指
定負責人員率領該國外語專長人員赴災害現場,協助救災人員翻譯。
轄內無該外語專長之外事警察時,應迅速聯繫鄰近警察機關或通知該
國駐華之外交、商務、僑會、僑校、僑民或洽商我國外交部派員協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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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規定:
動員民眾、僑民或僑校所需翻譯經費應由各級政府於相關預算項目中
支付。
警察機關及各級政府應定期檢討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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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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