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特依少年不良行
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新竹縣少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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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二)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
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輔導就
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三)遴聘本地熱心公益人士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協助少年不良
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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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縣長
、秘書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
兼之: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觀護人室主任觀護人。
(三)新竹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執行秘書。
(四)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綜合發展處(以下簡稱綜發處)處長。
(八)本府勞工處(以下簡稱勞工處)處長。
(九)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十)學者專家。
前項第十款人員應就心理、少年輔導、青少年教育、法律、少年犯罪
防制、社會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精神醫療等領域內之專長人員聘任
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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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主管少年業務之副局長兼任;副總幹事
一人至二人,由警察局少年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兼任。
兼任幹事二人至四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有關單位適當人員擔任。
專任幹事三人,應聘用具有三年以上少年輔導委員會幹事資歷,或大
專以上學歷且具有報考社會工作師資格者。
前二項幹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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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會務之推展由總幹事負責執行,幹事
協助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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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輔導工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由教育處主辦,警察局協辦;少
年經常逃家在外遊蕩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處協辦。
(二)少年失學、失業或不務正業之輔導,就學由教育處主辦;就業由
勞工處主辦;並由警察局協辦。
(三)在學或社會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糾正,由教育處及警察局主辦
。
(四)少年違反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之處理,由警
察局主辦,教育處協辦。
(五)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之救助,由社會處主辦,警察
局協辦。
(六)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及濫用藥物、吸食強力膠之治療,
由衛生局主辦,教育處及警察局協辦。
(七)少年經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並諭知嚴加管教者,由少年法庭主
辦,警察局、教育處及社會處協辦。
(八)大眾傳播媒體,有關少年輔導之宣導暨協助改進事項,由綜發處
主辦,警察局、教育處、社會處及衛生局協辦。
(九)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經本會決議,分
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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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單位)之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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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幹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幹事擔
任主席,總幹事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總幹事擔任之,並得邀請專家
學者列席。幹事會決定事項得先執行,再補提本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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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為落實少年輔導功能,強化少年輔導績效,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
元,設置少年輔導組(以下簡稱少輔組)從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
防工作事宜,並負責少年輔導員之聯繫與協調事項。
前項少輔組,每三個月舉行協調會一次,由轄區警察分局長為召集人
,會議得邀請該區之各級學校、人民團體、社會熱心公益人士及學者
專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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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為綜理指揮少輔組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
實際負責少年輔導業務之副總幹事兼任,並置組長若干人,由各警察
分局偵查隊長兼任,負責少輔組業務計畫、研考、督導等工作。於各
轄區少輔組置兼任少年輔導員一人,由警察分局少年防制官擔任,義
務職少年輔導員三人,專司推展及辦理各項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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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義務職少年輔導員由本會遴選國內外修習輔導工作相關科系所在學
青年及社會熱心人士經職前訓練,並甄選合格者聘之。
義務職少年輔導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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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少輔組應辦理之輔導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
(二)轄區內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及特質之研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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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轄區內少年犯罪防治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四)轄區內有關機關團體執行少年犯罪防治計畫之協調事項。
(五)少年犯罪防治計畫執行效果之評估與改進事項。
(六)轄區內少年問題輔導服務之事項。
(七)少年法律知識之推廣、親職教育、少年身心發展及文康活動等
舉辦事項。
(八)轄區內少年輔導工作貢獻卓著之獎勵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少年犯罪預防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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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輔導之少年之個案資料,應妥善保密不得外洩或供給他人發布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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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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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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