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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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特依少年不良行
    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新竹縣少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二)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
        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輔導就
        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三)遴聘本地熱心公益人士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協助少年不良
        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縣長
    、秘書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
    兼之: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觀護人室主任觀護人。
  (三)新竹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執行秘書。
  (四)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綜合發展處(以下簡稱綜發處)處長。
  (八)本府勞工處(以下簡稱勞工處)處長。
  (九)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十)學者專家。
    前項第十款人員應就心理、少年輔導、青少年教育、法律、少年犯罪
    防制、社會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精神醫療等領域內之專長人員聘任
    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主管少年業務之副局長兼任;副總幹事
    一人至二人,由警察局少年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兼任。
    兼任幹事二人至四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有關單位適當人員擔任。
    專任幹事三人,應聘用具有三年以上少年輔導委員會幹事資歷,或大
    專以上學歷且具有報考社會工作師資格者。
    前二項幹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會務之推展由總幹事負責執行,幹事
    協助推行之。

六、本會輔導工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由教育處主辦,警察局協辦;少
        年經常逃家在外遊蕩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處協辦。
  (二)少年失學、失業或不務正業之輔導,就學由教育處主辦;就業由
        勞工處主辦;並由警察局協辦。
  (三)在學或社會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糾正,由教育處及警察局主辦
        。
  (四)少年違反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之處理,由警
        察局主辦,教育處協辦。
  (五)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之救助,由社會處主辦,警察
        局協辦。
  (六)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及濫用藥物、吸食強力膠之治療,
        由衛生局主辦,教育處及警察局協辦。
  (七)少年經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並諭知嚴加管教者,由少年法庭主
        辦,警察局、教育處及社會處協辦。
  (八)大眾傳播媒體,有關少年輔導之宣導暨協助改進事項,由綜發處
        主辦,警察局、教育處、社會處及衛生局協辦。
  (九)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經本會決議,分
        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

七、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單位)之人員代理。

八、本會幹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幹事擔
    任主席,總幹事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總幹事擔任之,並得邀請專家
    學者列席。幹事會決定事項得先執行,再補提本會追認。

九、本會為落實少年輔導功能,強化少年輔導績效,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
    元,設置少年輔導組(以下簡稱少輔組)從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
    防工作事宜,並負責少年輔導員之聯繫與協調事項。
    前項少輔組,每三個月舉行協調會一次,由轄區警察分局長為召集人
    ,會議得邀請該區之各級學校、人民團體、社會熱心公益人士及學者
    專家參加。

十、本會為綜理指揮少輔組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
    實際負責少年輔導業務之副總幹事兼任,並置組長若干人,由各警察
    分局偵查隊長兼任,負責少輔組業務計畫、研考、督導等工作。於各
    轄區少輔組置兼任少年輔導員一人,由警察分局少年防制官擔任,義
    務職少年輔導員三人,專司推展及辦理各項輔導工作。

十一、義務職少年輔導員由本會遴選國內外修習輔導工作相關科系所在學
      青年及社會熱心人士經職前訓練,並甄選合格者聘之。
      義務職少年輔導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十二、少輔組應辦理之輔導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
    (二)轄區內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及特質之研究等事項
          。
    (三)轄區內少年犯罪防治計畫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四)轄區內有關機關團體執行少年犯罪防治計畫之協調事項。
    (五)少年犯罪防治計畫執行效果之評估與改進事項。
    (六)轄區內少年問題輔導服務之事項。
    (七)少年法律知識之推廣、親職教育、少年身心發展及文康活動等
          舉辦事項。
    (八)轄區內少年輔導工作貢獻卓著之獎勵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少年犯罪預防工作事宜。

十三、本會輔導之少年之個案資料,應妥善保密不得外洩或供給他人發布
      新聞。

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本會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