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縣民健康,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有
效管理本縣醫療作業基金之預算執行,特設置新竹縣醫療作業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七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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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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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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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原有基金。
二、事業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捐贈(補助)款物之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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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療事業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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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設新竹縣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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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相關
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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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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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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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後若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
理,超過額度部分悉數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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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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