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縣民健康,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有
  效管理本縣醫療作業基金之預算執行,特設置新竹縣醫療作業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七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本基金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原有基金。
  二、事業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捐贈(補助)款物之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療事業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設新竹縣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相關
  法規辦理。

  本基金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運用。

  本基金有關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後若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
  理,超過額度部分悉數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