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徵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
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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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物,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完成登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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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歷史建築物減徵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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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私有歷史建築物登錄之主管機關,應將私有歷史建築物之建物及基
地面積列冊通報主管稽徵機關。私有歷史建築物完成登錄後或有變更、
消滅時,應於三十日內通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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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歷史建築物,自完成登錄後同年起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原因
消滅後,自次年起回復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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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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