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私有歷史建築物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徵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
  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物,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完成登錄者。

  私有歷史建築物減徵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辦理私有歷史建築物登錄之主管機關,應將私有歷史建築物之建物及基
  地面積列冊通報主管稽徵機關。私有歷史建築物完成登錄後或有變更、
  消滅時,應於三十日內通報主管稽徵機關。

  私有歷史建築物,自完成登錄後同年起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原因
  消滅後,自次年起回復稽徵。

  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