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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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版品之電子化
    ,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
    ,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
    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四、各機關出版品應力求品質優良、內容充實正確,並定價販售,以促進
    資訊流通,提昇預算執行效益。
五、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版品印製前,除應依行政院研考會頒訂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
        規定及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等規定作業外,並應先行送
        會專責人員,向本府計畫室申請辦理GPN及其他如ISBN、
        ISSN或CIP編號作業(本縣文化局應自行申請)。
  (二)印製之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者外,應同時
        具備電子檔。
  (三)前款出版品之電子檔,應儘量於網路上流通公佈。但委託販售契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有關出版品之智慧財產權,應確定釐清並註記於適當位置。
  (五)免編列出版品相關號碼者,應比照前三款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出版品之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行時,除應依行政院研考會頒訂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
        分送寄存圖書館一份外,並須另送行政院研考會、國家圖書館、
        本府計畫室、本縣文化局圖書館各二份及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
        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二)屬贈閱之出版品,各機關除自行分送外,另必須送五份由本府施
        政資料中心存檔。
八、各機關出版品,除未販售者於發行時,應註記工本費外,其販售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出版品應儘量販售;販售時並應參考行政院研考會頒訂政
        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
  (二)前款自行定價應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
        、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三)各機關出版品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亦可自行
        或委託展售中心、各機關販售單位、各大書局、出版商或總經銷
        等代售;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出版單位。委託販售者,得支付受
        託展售單位不超過售價百分之四十之代售費用。
  (四)受託展售單位得視需要,函請各出版機關加印其庫存將罄之出版
        品;各出版機關得視需要加印庫存將罄之出版品或授權受託展售
        單位加印之。
九、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以為業務改進
    之參考,並推薦執行績效卓著單位參與上級機關之評獎。
十、各機關委託製作出版品時,應將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納入驗
    收項目。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