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古蹟文物整備及災害預防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計畫之依據:新竹縣防災計畫。
二、計畫之目的:為維護本縣古蹟文物之安全。
三、防災體系:為落實本縣古蹟文物整備及災害預防工作,除由縣府督導
    鄉鎮市公所加強轄內古蹟管理維護外,並確實執行各種災害的預防措
    施及處理。並配合縣防災中心成立文化局古蹟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
    並聯繫各鄉鎮市公所及古蹟所有權人實施災害善後之處理。

貳、災害之預防
一、防火:
  (一)在無損古蹟原則下,儘可能輔導所有權人與古蹟內部或周圍裝置
        自動警報設備、消防栓或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及器材。
  (二)消防設備及器材之定期安全檢查。
  (三)注意火種來源及定期檢查防火設備及用電安全。
  (四)消防防護計畫:以古蹟及附近可動員之人力、物力配合當地消防
        機關,按責任區分配,定期演練以防萬一。
二、防盜:
  (一)建立古蹟檔案。
  (二)設置防盜或防破壞警報設備裝置。
  (三)請警察機關加強各古蹟地區巡邏。
三、防風災及水患:
  (一)颱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報導,配合當地有關單位做好防颱工作
        。遇有颱風警報時,應對古蹟四周及內部加強查察,加強防颱準
        備,對周圍高大樹木作必要修剪,以防風吹倒損及古蹟本體。
  (二)雨季或颱風季來臨前,古蹟四周之排水設施應先作好清理工作,
        古蹟地勢較低窪地區,應備妥抽水機以備不時之虞。
  (三)暴雨颱風過後,應加強檢視屋頂及壁體是否受到損傷。
四、防震:定期檢視古蹟結構體安全,如發現問題再進一步通知古蹟主管
    機關並委請專家檢視。
五、防蟲蟻及腐朽:保存古蹟四周環境清潔,良好通風與排水,以防蟲害
    及潮氣之侵蝕。
六、平時應進行紀錄檢查及防災演練: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指派專人對轄內古蹟,每半年檢查一次,除作成
        檢查紀錄以供參考,並應就缺失加以改善。縣府每一年檢查一次
        。
  (二)古蹟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應建立與地方文史工作者與消防隊間之
        消防網路組織,並考量成立通訊組、消防組、救災組、文物搶救
        組等任務編組。
  (三)平時演訓應就緊急通報、避難引導、初期滅火、緊急救護及搶救
        物資等預為準備。
七、災害應變:
  (一)古蹟管理單位首先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原因、經過及具體的因應措
        施層報縣府處理,亦應同時通知當地警察或消防機關。
  (二)古蹟管理單位應設法使損害維持在最小的限度之內,以緊急加固
        、支撐及文物保護等緊急臨時處置措施,避免古蹟本體及文物之
        災害繼續擴大。

參、災害善後:
一、請鄉鎮市公所調查轄內古蹟災害狀況及災情彙報,以達全面掌握災害
    狀況,儘速作善後處理。
二、擬定修護或搶修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細則規定程序辦理修護。

肆、權責單位:
一、古蹟文物之整備與災害預防措施,需相關單位配合者,各該單位應予
    全力配合。
二、本計畫權責單位(聯絡電話)如(表一)。
三、古蹟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編組:
  (一)法令依據: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三日台(九十)字第九0六一
        八三六號令訂頒「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古
        蹟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應包括古蹟主管人員、專家及學者,其組
        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古蹟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成員:
        1.專家及學者
          薛琴、閻亞寧、黃俊銘、符宏仁、張興國
        2.古蹟主管機關人員
          本縣文化局  曾局長煥鵬
                      葉副局長國居
                      文化資產課課長呂姿玲
                      承辦人劉敏耀、古惠君

伍、獎懲規定:
    各權責單位執行本計畫而能洞燭機先,消弭事件於無形,避免重大損
    害之有功人員,由各單位敘明具體事實報府獎勵,如有發生延誤或處
    置不當情事,致災害擴大,使古蹟文物遭受破壞毀損者,除各單位應
    檢討缺失原因予以改進外,其有關失職人員報府議處。

陸、經費來源:
    各單位自行就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柒、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