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落實民眾參與文化資產之審議
    作業,並維持會場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時,相關個人、團體得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會議。

三、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於本會議舉行前五日填妥申請表,向本府提出
    申請,逾時提出者,本府得不受理。

四、本會議每案旁聽之總人數以五人為原則,本府得依申請表送達本府之
    時間順序或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准許其旁聽。本會議場地無法容納
    全部旁聽人員時,由本府安排至其他適當地點旁聽。
    本府將於會議中進行攝影、錄影或錄音,並將委員討論前之會議過程
    ,登載於網站。

五、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會議開始前二十分鐘報到,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
  (二)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時,其後舉行之同
        項會議不再重新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原旁聽人員得以書面
        表達意見。
  (三)每人表達意見以三分鐘為限,並以發言一次為原則;發言者若為
        單位或團體,以遴派一名代表出席發言為原則。同一審議案件表
        達意見之總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四)表達意見應就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為之,並於會議結束前提供該意
        見之書面資料。

六、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攜帶廣播設備、無線麥克風、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
        、棍棒、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四)本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旁聽之人員、團體均應離開會場。但經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府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內容,
        或經其同意由本府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七、旁聽人員有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依本辦法第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情節重大者,得洽請警察
    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