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落實民眾參與文化資產之審議
作業,並維持會場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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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時,相關個人、團體得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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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於本會議舉行前五日填妥申請表,向本府提出
申請,逾時提出者,本府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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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議每案旁聽之總人數以五人為原則,本府得依申請表送達本府之
時間順序或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准許其旁聽。本會議場地無法容納
全部旁聽人員時,由本府安排至其他適當地點旁聽。
本府將於會議中進行攝影、錄影或錄音,並將委員討論前之會議過程
,登載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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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會議開始前二十分鐘報到,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
(二)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時,其後舉行之同
項會議不再重新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原旁聽人員得以書面
表達意見。
(三)每人表達意見以三分鐘為限,並以發言一次為原則;發言者若為
單位或團體,以遴派一名代表出席發言為原則。同一審議案件表
達意見之總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四)表達意見應就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為之,並於會議結束前提供該意
見之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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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攜帶廣播設備、無線麥克風、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
、棍棒、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四)本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旁聽之人員、團體均應離開會場。但經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府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內容,
或經其同意由本府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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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旁聽人員有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依本辦法第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情節重大者,得洽請警察
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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