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資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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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掌握本縣所屬各機關之資訊通訊
    及網路系統遭受破壞、不當使用等危安或重大災害事件,依據資通安
    全管理法之規定,設置本府資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處理執行本縣所轄各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資通安全預防及危機通
    報、緊急應變處理相關措施,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為常態之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
        任委員一人,為本縣資通安全長,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適當人員
        兼任之;委員由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所代
        表兼任之。
  (二)本會設資通安全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推動中心),推動中心置主
        任、副主任各一人,轄安全預防組、資安防護組、稽核小組,各
        置組長及組員數名,負責執行安全預防、危機處理及稽核業務事
        宜,推動中心主任、副主任由本縣資通安全長及本府行政處處長
        兼任;安全預防組由本府行政處指派人員兼任之、稽核小組由本
        府政風處指派人員兼任之,資安防護組由各相關機關指派人員兼
        任之。
  (三)本會人員之派兼,由本府人事處統籌核布。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為本縣處理資通安全事件之最高負責單位,並授權推動中心執行
        各項資通安全相關事宜。
  (二)負責監督本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
        程序。
  (三)負責監督本縣資通安全管理政策及制度、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措
        施。
  (四)定期對本縣所屬各機關之資通安全防護環境及相關措施進行稽核
        工作。
  (五)依資通安全防護之需要,協調相關單位支援入侵偵測、安全漏洞
        及漏洞檢測修護及其他資通安全檢查工作。
  (六)隨時掌握最新預警訊息,並適時對本縣所屬各機關發佈警告訊息
        及控制發展趨勢,以降低受損程度。
  (七)負責規劃危機處理程序、查明危機事件原因、確定影響範圍並作
        損失評估。
  (八)負責執行緊急應變措施、辦理危機通報、執行解決辦法及其他緊
        急危機相關事項。
  (九)負責檢核上述工作是否落實,每年稽核一次。

四、本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及主持會議,討論相關工作計畫及處理
    危機事件。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得指定由副主任委員或委員
    中一人代理。

五、辦理本項工作績優人員由本府予以敘獎。

六、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
    代表及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