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時效管制
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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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行政院頒「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頒訂「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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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機關(單位)處理監察案件時,除參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
範」及「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外,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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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規定外,非屬「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之監察案件,悉依國
家發展委員會頒訂「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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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研考單位為本府綜合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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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制方式:
(一)以「案」為單位,實施全程時效管制作業。
(二)監察案件回復時採雙軌作業,除發文外,並應於監察案件管理系
統登錄辦理情形資料。
(三)作業方式
1.總收文收到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時,依收文程序辦理分文、
掛號、登記後,轉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2.如有逕行批交業務各單位辦理,而未經研考單位列管者,各業
務承辦單位應補送總收文掛號、登記 ;以利研考單位列管。
3.各機關(單位)處理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時,應責成專人依
限期將答覆內容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4.公文未敘明期限者,依監察法規定以監察院發文日起二個月為
期限(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5.案情複雜無法於期限內辦結時,應依前款規定將辦理現況及未
能辦結原因先行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申請展期。未
獲同意展期者立即辦理,同意展期者應於限辦日期前辦理完竣
。
6.回復監察案件之公文,發文後應副知研考單位,以利至監察案
件管理系統登錄辦理情形資料。
7.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研考單位對於逾期尚未答復案件,應即
稽催,超過處理期限三十日以上未結案件者,應行文相關單位
調查並分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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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懲處規定:
研考單位對於逾期二個月尚未辦結案件,除簽報縣長核處並列入年度
考績考核評鑑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案件逾處理期限二個月以上未達八十天者,承辦人員申誡一次。
(二)案件逾處理期限八十天以上未達九十天者,承辦人員申誡二次、
承辦課長(科長)申誡一次。
(三)案件逾處理期限九十天以上者之承辦人員記過一次、承辦課長(
科長)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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