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定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實施公文線上簽核處理方式,提
    升行政效率及達成無紙化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之線上簽核作業,依本規定之規範,本規定未規範者,適用「文
    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準用本規定,或參酌本規定自行訂定
    作業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線上簽核係指依「文書處理手冊」第八點所定公文線上簽
    核採用電子認證者。

四、線上簽核之公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公文保存年限在十五年以下。
  (二)本文與附件頁數合計二十頁以下。

五、不適用線上簽核之公文類型如下:
  (一)密件公文。
  (二)附件為實體資料(支票、原始憑證、成冊之文件或須簽名蓋章者
        )。
  (三)經費請領及須檢附會計憑證相關公文。
  (四)訴願案件、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採購案件及其他依法令規
        定須以紙本辦理者。
  (五)公文案情複雜或經單位主管認定須採紙本簽核方式辦理者。
  (六)民眾來文。
  (七)其他非可適用線上簽核形式者。

六、簽核公文應確保完整性及真實性,並應詳實記載相關事項如下:
  (一)可判別文件簽章人。
  (二)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三)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
  (四)應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

七、各單位公文簽核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內,隨時查看公文系統有無應簽
    核之公文。請假時,應事先告知職務代理人,並於請假前完成公文系
    統代理人設定,以避免延宕公文處理時效。

八、各簽核點人員(承辦人員、主管人員)、繕校人員,對其文稿內容異
    動與否,均應依公文系統之操作指示,以個人有效之自然人憑證進行
    簽章,以明責任;總收文及單位收文人員得不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

九、簽核人員因故未能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時,得採本府核發之臨時憑
    證替代,存查案件於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前,其他案件應於送發文前
    ,完成電子憑證之補簽作業;若無法由原簽核人員補簽時,得由職務
    代理人或權責主管補簽,並記錄原因。

十、若遇公文於線上簽核作業中,因故須改以紙本簽核時,應由承辦人員
    於公文系統註明原因,並自行列印與點選轉紙本陳核。
    經改為紙本簽核之公文,仍應以原文號簽辦,附陳已線上簽核之簽稿
    及簽核意見,簽核流程須重新開始並於原限辦期限內簽核辦結。

十一、承辦單位收受線上簽核公文,審認為非屬該單位承辦者,承辦人員
      須於公文系統列印公文及「新竹縣政府公文改分單」,陳核至主管
      後,即時由單位收發人員退回總收文人員改分,不得自行處理,以
      明權責,並利日後稽催作業。

十二、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得設定簽會流程,各簽核點人員得依實際需
      求進行簽會流程調整;設定會辦流程時,得視需要設定回傳承辦人
      員進行意見彙整。

十三、線上簽核時,如有佐參資料或關聯案件者,其附加方式如下:
    (一)資料應為電子檔,以夾帶附檔之方式附加。
    (二)輸入參考公文之文號。

十四、收文人員透過電子交換收受電子文後,應注意傳遞交換之電子文件
      、確認發文單位及檢查附件與文件有無疏漏或無法開啟;若有疏漏
      或無法開啟之情形,請於線上簽核及公文管理系統中將該文刪除,
      並聯繫發文機關重新發送公文或補發紙本文。

十五、收文後採線上簽核者,其收文確認、檢視處理、編號、登錄、分文
      及傳遞等處理程序應於線上為之。

十六、收文人員若收受公文為紙本公文時,除本規定第五點所列不適用線
      上簽核之公文類型外,得將公文掃描後進行分文作業,來文紙本及
      附件併送交承辦人員,進行公文線上簽核作業;但經承辦人員審認
      涉及個人權益義務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
      文,得逕轉為紙本辦理。

十七、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該來文紙本由
      業務單位自行判定保存年限及保管。

十八、線上簽核之公文,經決行人員核判及簽署後,承辦人員應即完成發
      文或存查程序,並於規定期限內送本府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檔管人
      員點收前應確認檔案內容有無應退件情形(如附件不全或無法讀取
      等)。

十九、已核決之線上公文內容如須更正錯誤,存查案件於送檔案管理單位
      簽收前,其他案件應於送發文前,修正並加註說明,依原簽核流程
      重新線上簽核;其因案情緊急者,得經原決行人員之同意,逕陳原
      決行人員核判。

二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