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實施公文線上簽核處理方式,提
升行政效率及達成無紙化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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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之線上簽核作業,依本規定之規範,本規定未規範者,適用「文
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準用本規定,或參酌本規定自行訂定
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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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所稱線上簽核係指依「文書處理手冊」第八點所定公文線上簽
核採用電子認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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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線上簽核之公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公文保存年限在十五年以下。
(二)本文與附件頁數合計二十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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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適用線上簽核之公文類型如下:
(一)密件公文。
(二)附件為實體資料(支票、原始憑證、成冊之文件或須簽名蓋章者
)。
(三)經費請領及須檢附會計憑證相關公文。
(四)訴願案件、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採購案件及其他依法令規
定須以紙本辦理者。
(五)公文案情複雜或經單位主管認定須採紙本簽核方式辦理者。
(六)民眾來文。
(七)其他非可適用線上簽核形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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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簽核公文應確保完整性及真實性,並應詳實記載相關事項如下:
(一)可判別文件簽章人。
(二)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三)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
(四)應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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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公文簽核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內,隨時查看公文系統有無應簽
核之公文。請假時,應事先告知職務代理人,並於請假前完成公文系
統代理人設定,以避免延宕公文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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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簽核點人員(承辦人員、主管人員)、繕校人員,對其文稿內容異
動與否,均應依公文系統之操作指示,以個人有效之自然人憑證進行
簽章,以明責任;總收文及單位收文人員得不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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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簽核人員因故未能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時,得採本府核發之臨時憑
證替代,存查案件於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前,其他案件應於送發文前
,完成電子憑證之補簽作業;若無法由原簽核人員補簽時,得由職務
代理人或權責主管補簽,並記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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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若遇公文於線上簽核作業中,因故須改以紙本簽核時,應由承辦人員
於公文系統註明原因,並自行列印與點選轉紙本陳核。
經改為紙本簽核之公文,仍應以原文號簽辦,附陳已線上簽核之簽稿
及簽核意見,簽核流程須重新開始並於原限辦期限內簽核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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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辦單位收受線上簽核公文,審認為非屬該單位承辦者,承辦人員
須於公文系統列印公文及「新竹縣政府公文改分單」,陳核至主管
後,即時由單位收發人員退回總收文人員改分,不得自行處理,以
明權責,並利日後稽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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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時,得設定簽會流程,各簽核點人員得依實際需
求進行簽會流程調整;設定會辦流程時,得視需要設定回傳承辦人
員進行意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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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線上簽核時,如有佐參資料或關聯案件者,其附加方式如下:
(一)資料應為電子檔,以夾帶附檔之方式附加。
(二)輸入參考公文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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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文人員透過電子交換收受電子文後,應注意傳遞交換之電子文件
、確認發文單位及檢查附件與文件有無疏漏或無法開啟;若有疏漏
或無法開啟之情形,請於線上簽核及公文管理系統中將該文刪除,
並聯繫發文機關重新發送公文或補發紙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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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收文後採線上簽核者,其收文確認、檢視處理、編號、登錄、分文
及傳遞等處理程序應於線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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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收文人員若收受公文為紙本公文時,除本規定第五點所列不適用線
上簽核之公文類型外,得將公文掃描後進行分文作業,來文紙本及
附件併送交承辦人員,進行公文線上簽核作業;但經承辦人員審認
涉及個人權益義務或信證稽憑之機關間行文及非屬機關間之紙本來
文,得逕轉為紙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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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該來文紙本由
業務單位自行判定保存年限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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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線上簽核之公文,經決行人員核判及簽署後,承辦人員應即完成發
文或存查程序,並於規定期限內送本府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檔管人
員點收前應確認檔案內容有無應退件情形(如附件不全或無法讀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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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已核決之線上公文內容如須更正錯誤,存查案件於送檔案管理單位
簽收前,其他案件應於送發文前,修正並加註說明,依原簽核流程
重新線上簽核;其因案情緊急者,得經原決行人員之同意,逕陳原
決行人員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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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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