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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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一級機關一般性補助
    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作業,建立各項考核指標,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為求有效管制考核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特成立考核
    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委員由本府財政處、本府主計
    處、本府人事處、本府政風處、本府行政處等單位科長級以上主管擔
    任。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執行機關(單位):指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實施項目之執行機關
        (單位)。
  (二)管考單位:指本府行政處。

四、考核計畫項目匡列:
    每年年度開始,由本府主計處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本府一般性補
    助款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參酌年度施政計畫,展開先期評估作業選定
    執行計畫,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匡列確認年度基本設施補
    助計畫實施項目及經費分配內容,以利後續經費分配資料匯入及網路
    管考作業。

五、作業管制流程:
  (一)為提升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各執行機關(單位)應依規定,
        執行網路管制考核作業,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以標案為管制單
        元,依「分層負責、逐級管考」原則,本府督導考核各執行機關
        (單位),鄉鎮市公所由本府撥補單位督導考核。
  (二)各執行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至基本設施標案
        管考系統填報列管標案「作業計畫」相關資料,管考單位於三月
        底前審查,完成確認後,標案資料即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三)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機關(單位)應於每月結束後七日內,完
        成各標案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
        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
        及解決對策」。
  (四)為落實施政課責性,各執行機關(單位)應於年度執行時,將執
        行情形或成果資訊公布於本府網站或局處單位網頁,並以電子郵
        件通知管考單位。
  (五)列管標案律定六大查核點:設計完成(標案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五
        )、發包決標(標案進度達百分之四十)、開工(標案進度達百
        分之五十五)、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標案進度達百分之七十
        五)、完工(標案進度達百分之九十五)、驗收(標案進度達百
        分之百)。
  (六)為有效管制作業之執行,列管標案作業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需
        調整或撤銷,由各執行機關(單位)述明理由及檢具相關事證文
        件,簽會本府主計處及管考單位,陳報縣長核准後,送管考單位
        上網修正。
  (七)各執行機關(單位)執行標案應於年度內完成,年終未能執行完
        成之列管標案,仍應按月填報執行進度,至標案結案為止。

六、考評作業:
  (一)平時查考:為控制執行進度及績效,管考單位得派員不定期進行
        書面考核,惟計畫項目之管制考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不
        重複查核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或聯合稽查。
  (二)年終考評:
        1.初評:管考單位於年度結束後,以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管
          考系統」網路資料為評核基準,針對計畫項目上年度每月「管
          考系統」資料填報情形、年終執行進度及預算達成率進行初評
          作業。
        2.複評:由考核小組針對初評成績進行複評,如有必要時得邀請
          執行機關(單位)提供書面或口頭說明。
  (三)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四)基本設施補助款之各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中央各主辦考核機關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獎懲作業:
  (一)考評分數及評等如下:
        1.九十五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五分(含)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為甲等。
        3.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4.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獎懲標準:
        1.屬工程類計畫:經考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管人
          員嘉獎二次;考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嘉
          獎一次;考核為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管人員不予獎懲;考核
          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管人員申誡一次。
        2.非屬工程類計畫:經考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
          人員嘉獎一次;考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一次;考核乙等
          者,主辦人員不予獎懲;考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管人員
          申誡一次。
        3.各執行機關(單位)辦理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其
          考評分數之平均分數為各單位之總考評分數,經考核為優等者
          ,各執行機關(單位)管考人員最高嘉獎二次;考核為甲等者
          ,各執行機關(單位)管考人員最高嘉獎一次;考核為乙、丙
          等者,各執行機關(單位)管考人員不予懲處。
  (三)獎懲原則:
        1.各執行機關(單位)管考人員與計畫項目主辦人員係同一人時
          ,則以計畫主辦人員之評核成績作為獎懲基準,如主辦人員及
          主管人員負責數項計畫項目,且各計畫項目之獎懲情形有別時
          ,則擇優獎懲。
        2.列管計畫項目年終考核成績不佳,如各執行機關(單位)已善
          盡職責,惟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或經本府核定者,得免予列入
          懲處。
        3.受考核人員之獎懲,如其計畫項目執行或承辦期間未滿三個月
          者免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減半辦理,六個月以上者
          依前述規定辦理。
        4.考核項目在同一年度曾實施專案或他同性質考核,並已獎懲者
          ,不再重覆獎懲。
        5.於年度工作結束後,考核小組及管考單位績優人員得辦理敘獎
          。
        6.獎懲案件於考評作業辦竣後二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