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之。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初稿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環境評估事項之建議。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
  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
  單位代表三人,由工商發展局局長、農業發展局局長、地政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具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
  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
  境保護局綜合計畫課課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
  辦。

  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經
  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
  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
  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
  議。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預算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