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鄉鎮市鄰長遴聘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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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各鄉鎮市鄰長之遴聘、解聘及工
    作協助費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鄉鎮縣轄市之村(里),設村(里)辦公處,村(里)內各鄰置鄰長
    一人,為無給職,由村(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之年滿二十歲以
    上居民遴報鄉(鎮、市)公所聘任之,以村(里)長任期為準,任期
    四年,得再經遴聘續任,受村(里)長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及
    為民服務工作。

三、鄰長之遴聘,由村(里)辦公處查明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後,造具
    遴聘名冊函報鄉(鎮、市)公所並發給聘書。

四、鄰長之聘任,應於每屆新任村(里)長就職後三十日內辦理遴聘完竣
    ,並將鄰長名冊函報本府備查。

五、鄰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由村(里)辦
    公處提列具體事實,函報鄉(鎮、市)公所審核後解聘,並由鄉(鎮
    、市)公所函知當事人,始生效力: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
        罰金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者。
  (三)因案被通緝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戶口遷出各該鄰者。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居住該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者。
  (八)鄰裁併、裁撤者。
  (九)執行鄉(鎮、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交付之為民服務工作,
        配合度不高,或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鄰長會議及相關村(里)會
        議,有具體事實者。

六、鄰長辭職應備具申請書經村(里)辦公處報請鄉(鎮、市)公所核准
    後生效。

七、鄰長於任內有辭職、去職或死亡,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村
    (里)長遴報鄉(鎮、市)公所補聘之,均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八、鄉(鎮、市)公所應將鄰長異動名冊於鄰長異動後七日內函報本府備
    查。

九、本府每月編列鄰長工作協助費每鄰新台幣五百元,每年分二期於五月
    及十月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並掣據送本府撥付。各鄉(鎮、市)公所
    除對等編列鄰長工作協助費外,得視自有財源適度調整。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