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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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核代理縣庫行庫(以下簡稱代理機
    關)之代庫業務,以確保縣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訪查對象為代理機關。

三、本府每年度至少辦理查核一次,訪查事項如訪查代庫機構報告(如附
    件)。

四、本府得協同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於每年度不定期辦理查核代理機關轉委
    代庫機構經辦縣庫事務及抽查各鄉鎮市代收稅款處之代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