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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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之需要,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處。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如
    縣公債及國內外借款等;依時間之長短區分,可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
    債務及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兩種。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
  (一)目的: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
  (二)種類:可分為
        1.短期借款:主管單位得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辦理舉借及償
          還等相關事宜;舉借時應以公開評比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時
          得經專案簽准以議價方式辦理,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2.透支款: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代理縣庫之行庫
            (以下簡稱代理機關)為對象,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2)本府應於代理機關開立「縣庫總存款透支專戶」,在契約有
            效期限內,當「縣庫總存款戶」之存款不足支付時,代理機
            關應即撥款因應,以維縣政正常運作。
       (3)本府應授權代理機關於「縣庫總存款戶」有存款時,逕予轉
            帳抵償已透支之金額,惟代理機關應立即通知抵償之情事。
       (4)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理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
            支。
       (5)所訂透支契約草案,經雙方合議後,應事先陳報上級機關核
            准後再行簽訂。
        3.其他:凡不屬前兩種者均屬之。
  (三)債限額度:其種類得由主管單位視需要互相轉換交替使用,惟其
        未償還之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
        法所訂額度辦理。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一)目的: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所舉借。
  (二)種類:可分為
        1.借款: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地
          方建設基金」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舉借時應以公
          開評比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經專案簽准以議價方式辦理
          ,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發行公債:應依本縣公債發行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餘額預算數(存量債限)及每年度舉債額度
        (流量債限),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
        法所訂額度辦理。

六、主管單位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
    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倘因故無法依限支付本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
    期事宜。

七、本府各項債務舉借之契約或相關文件應於事後函送審計機關,如有變
    更亦同。

八、縣屬各鄉鎮市公所之公共債務管理執行事宜,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