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為辦理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申請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依「桃園縣縣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二、三
    款規定為限。

三、申請人在承租縣有基地之房屋,符合桃園縣縣有基地(或房地)租賃
    契約規定者,得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八)切結書。
  (九)改建、修建、增建、重建前後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五、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案件,由本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由本府依法定程序送本縣縣務會議同意後,再送本縣縣議會審議
        通過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由本府發給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