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為辦理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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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申請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依「桃園縣縣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二、三
款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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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在承租縣有基地之房屋,符合桃園縣縣有基地(或房地)租賃
契約規定者,得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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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八)切結書。
(九)改建、修建、增建、重建前後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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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案件,由本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由本府依法定程序送本縣縣務會議同意後,再送本縣縣議會審議
通過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由本府發給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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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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