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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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各機關學校貫徹執行開源節
    流計畫,以確實改善本縣財政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以下開源節流項目提報人及本府各機關學校。

三、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一。

四、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二。

五、除以上各實施項目外,其餘如有其他創意項目有增加公庫收入者,提
    報獎勵之標準比照本要點附表一實施項目六新增項目之獎勵;其增加
    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以額度內提撥百分之十作為增加
    該單位次年度歲出預算數。

六、各項目提報獎勵人數最多以三人為限,但督導及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人
    以上者,四分之一得提報敘獎,惟同一人敘獎以不超過記功一次為原
    則。

七、除本要點第六點之敘獎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及財政
    局承、督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每機關各最多以四人
    為限。

八、本要點所列之開源節流項目,由各機關於五月中旬前填報上年度執行
    成果,經本府主計處(節流)及財政局(開源)評估績效,專案簽會
    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並奉縣長核准後據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