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指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就讀於本縣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
特殊教育法第四條規定鑑定安置之學生。

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
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
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得由就讀學校向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府教育局)申請獎助。
前項申請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本府教育局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教師、家長、
行政人員等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教
育局另定之。

資賦優異學生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獎助金額標準如下:
一、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九千元。
三、第三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四名:每人新臺幣七千元。
五、第五名: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獎助每人每一學年度以一次為限。

資賦優異學生就同一競賽或展覽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
法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等,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取消本辦法之獎助資格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助金
。

本辦法之獎助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實際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本府教育局公告之。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