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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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使用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
及保證金如附表。
學校得以其場地管理與使用實際情形,就各類場地之使用強度、維護難度
、建物新舊程度、空間大小、設施設備簡繁、社區經濟文化狀況等因素,
依前項附表規定,酌定收費基準,並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
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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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收取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受教育局委託辦理終身學習業務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得
減半收取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三、受教育局委託辦理各項活動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得免收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四、辦理公益性質活動且無營利行為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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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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