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申請設立分班時,應由其設立人或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提出申
請,並檢附原補習班核准立案證書。分班之設立條件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其名稱應於原補習班名稱之末加註分班。
補習班應經本府核准,始得增設班舍或教室;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
離,不得超過一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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