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申請設立分班時,應由其設立人或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提出申 請,並檢附原補習班核准立案證書。分班之設立條件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其名稱應於原補習班名稱之末加註分班。 補習班應經本府核准,始得增設班舍或教室;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 離,不得超過一百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