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
    國民中學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於入學或轉入時取得學籍,於轉出或畢業時喪失學籍。學生不得
    因私立學校名額已滿,將學籍置於公立學校逕至私立學校就讀。

三、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1.分發國中學生入學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強迫
          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2.國小應屆畢(修)業生,取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者,一律
          分發入學。
        3.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九月一日
          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4.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
          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5.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於當年九月三
          十日前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一份存校,入學學生名冊學校應永久
          保存。
        6.國中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
          ,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驗證後即予
          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7.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但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就學者,或因發生巨大災
          變之學生,經本府核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8.國民中學應於學生入學編定學號後,製發學生證。
  (二)學號:
        1.學號編列以七位為原則,左三位代表年度,其餘按當年度入學
          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2.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
          校之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報請各鄉(鎮、市)強迫
        入學委員會,並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
        導實施要點通報。
  (四)復學:
        1.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逕向原校申請復
          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2.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以致其學齡七年級逾十五歲者
          ,八年級逾十六歲者,九年級逾十七歲者,復學時輔導其就讀
          原校或鄰近國中附設之補習學校。
  (五)轉學: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六)成績:
        1.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園
          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規定辦理。
        2.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評量成績紀錄應保存一年,畢業生三學年成
          績(即學生學籍紀錄),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3.轉入學生如其部分學習領域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
          就讀學校之學習領域成績計算評定。
        4.國中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考核資料或申請獎助
          學金等用途外,不另出具成績證明書。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考查。
        2.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其各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得以百
          分數發給。
        3.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如向學校申請查閱其子女之學籍資料,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辦理。
        4.學生中途輟學致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
        5.在學證明得以學生證影本代替。
        6.國小應屆畢業生或國中轉學生,如屬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及高風
          險家庭學生,其輔導紀錄表(含通報轉介資料)由原國小畢業
          學校或國中轉出學校以密件影印函送轉入學校,續以銜接輔導
          工作。
        7.各校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如發現有誤,應予更正。如查明係
          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四、畢(修)業生名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式樣與核發等事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畢(修)業生名冊:畢業或修業之學生,依學號編列名冊。各國
        中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造列畢(修)業生名冊一份存校,畢
        (修)業生名冊各校應永久保存。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學生因故不得畢業,改發修業證明書,原畢業證書字號予以空
          號,並在備註欄註明「修業生」三字。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以A4直式橫書方式印製,式樣授權各校
          自行決定,並依規定自行驗印。如委外印製者,應做好學生資
          料之保密措施。
        3.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左冠以校名全銜,並
          於其右加蓋校長簽字章。學校關防蓋於中華民國年次之上(簽
          字章及關防可套印),並應加蓋學校鋼印。
        4.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證書、修業
          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為「代理校長○○○」。
        5.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6.學生出生年月日數字及中華民國年月日數字一律採用阿拉伯數
          字書寫。
        7.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
          僑生則加註祖籍。
        8.畢業證書填發日期為實際畢業日期。
        9.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日發給。
       10.國中應屆畢(修)業生升學報到時,必須在畢業典禮前繳驗畢
          業證書(修業證明書)者,得先行影印加蓋關防發給。

五、申請補發國中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補發國中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一份,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
          ,依規定予以辦理。
        3.學生出生年月日數字及中華民國年月日數字一律採用阿拉伯數
          字書寫。
        4.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左冠以校名全銜,並於其右加蓋校長
          簽字章。學校關防蓋於中華民國年次之上,並應加蓋學校鋼印
          。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外
          ,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者,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
          銷。
  (二)國中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修業生及在校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由各國中依規
          定辦理。
        2.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身分證、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
          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註
          明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空白處蓋
          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戳章。
        4.更正學籍記載橡皮戳記,應依下列格式辦理:
        5.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影印本一份,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
        6.申請補發國中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校辦理。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另檢附代
          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六、國中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中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應予永久保存,其有關之經辦人、
        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
  (二)學生學籍資料之有關文書、簿冊或數位紀錄,應有專人妥慎保管
        ,如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交付他人,使他人知悉學生個人資
        料,或為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三)學生之學籍資料,非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
        攝影。但學校教職或輔導人員,因實施教學或輔導學生而有使用
        學生學籍資料之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