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
    國民小學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年滿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鄉(
          鎮、市)公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2.在不增班原則下,如有缺額得准許經提早入學鑑定合格,年滿
          五足歲以上之兒童申請入學。
        3.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辦理。如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
          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4.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及
          戶政、社政機關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5.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於當年九月三十
          日前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一份存校,入學學生一覽表學校應永
          久保存。
        6.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但依外國學生
          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就學者,或因發生巨大災變之學生
          ,經本府核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二)學號:
        1.學號編列以七位為原則,左三位代表年度,其餘按當年度入學
          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
          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
        無效者,應報請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桃園
        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通報。
  (四)復學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
        程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
        校。
  (五)轉學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六)成績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
        園縣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者,各國小不得出具該學
          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3.各國小學籍資料有變更者,請學生家長檢附戶政機關資料,申
          請更正。
        4.學生自動離校,連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
          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為止。
        5.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
        6.國小轉學生或應屆畢業生,如屬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及高風險家
          庭學生,其輔導紀錄請以密件影印函送轉入學校或入學國中,
          續以銜接輔導工作。

三、畢(修)業生名冊、畢(修)業生一覽表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
    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修)業生名冊:各國小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按班級編列造具當
        學年度畢(修)業生名冊(學生學區為實施總量管制國中者,造
        冊時間依總量管制國中作業時程辦理),報請學區國中辦理新生
        入學報到通知。畢(修)業生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送
        就讀國中。
  (二)畢(修)業生一覽表:畢業或修業之學生,各國小應於當年七月
        三十一日前按班級造報畢(修)業生一覽表一份存校,畢(修)
        業生一覽表各校應永久保存。。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本縣及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一
          字為文號。
        3.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4.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各欄其填寫者,除可套印外,均須以黑
          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5.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左冠以學校全銜,並
          於其右加蓋校長簽字章。校印蓋於中華民國年次之上(簽字章
          及校印可套印)。
        6.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應於學生姓名加註國籍,僑生則加註祖籍
          。
        7.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天發給。
        8.畢業證書填發日期為學生畢業典禮日期。
        9.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任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
          上之校長署名,為「代理校長○○○」。

四、申請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一份,經學校核對無誤後,准予發給。
        3.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
          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之左應印
          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外,因
          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明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戶籍
          謄本或身份證影印本,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
          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註
          明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2.申請更正學籍記載,各校應填造名冊一份存校,並永久保存。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空白處位
          置上,蓋用更正戮記並加蓋學校戳章。
        4.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戮記格式如下:
       (1)更改姓名戮記格式
       (2)更正出生年月日戮記格式
        5.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
          一份,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

五、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由專人妥善保管,並照下列
        規定方式辦理:
        1.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
        2.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書名畢業及入學年
          度。
        3.各國小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入學、畢業)應予永久
          保存,並列入移交。
        4.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教學)組長、教
          務(教導)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如不依規定處
          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二)本府督導各校辦理學籍工作,對於辦理績優之學校酌予獎勵,辦
        理不善者,其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六、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處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