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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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培育本縣卓越清寒學生發展稟賦才能、加
    強對本縣經濟弱勢學生之照顧,協助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積極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實現人盡其才的教育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就讀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除享有
    公費待遇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
    。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至少有父母一人或監護人同
        戶籍,家境清寒(具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
        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
        、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
        診斷證明等),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輟之虞的學生。
  (二)成績規定:
        1.智育成績八十分以上。
        2.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
        3.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三)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四年內
        曾參加縣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三、獎助金額:
  (一)高中職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大專院校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元。
  (三)核發名額則視本府年度預算酌予調整;若高中(職)學生,或大
        專院校學生申請獎學金名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年度獎
        學金預算內,相互調整之。

四、前點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九
    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
    之。
  (一)教育處長、財政處長、主計處處長。
  (二)教育行政代表若干名。
  (三)學校代表若干名。
  (四)社會公正人士若干名。

五、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學年成績單(包括智育、德育、體育成績)。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戶籍謄本。
  (五)申請獎助之各項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獎狀影印本)。
  (六)證明文件(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
        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
        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

六、申請人之申請書件,應由原肄業學校專案彙送本府指定學校核辦。每
    一學年應於十月底前送本府指定學校辦理。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
    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及家庭清寒
    程度酌情審查之,但亦得視申請學校之性質或大專院校之科系由本會
    酌情決定其得獎人。

八、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九、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