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轉
    學生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桃園縣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私立國民小學
    (含高級中學附設國民小學部、私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小學部)招生
    ,一律採申請登記,免試入學,嚴格限制入學前採用測驗、口試或任
    何類似考試、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並不得以學生受獎、記功次
    數或獎狀多寡作為登記抽籤錄取入學之依據。

三、本府應督導各校辦理招生作業,各校並於四月三十日前訂定招生辦法
    報府核備。

四、招生方式除應遵守本要點第二點外,於公開登記後,如未超出本府核
    定招生名額,則應全額錄取;如超出本府核定招生名額,則應採公平
    、公正、公開之抽籤方式辦理。

五、各校班級數經本府核定後不得任意增班,如需增班應符合「各級各類
    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並報府核准後辦理。如招生不足需減班者亦應於
    開學前報請本府核准後備查。

六、各校應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由縣內適齡學童申請登記
    。

七、學生申請登記並在期限內檢齊證件依照規定辦理者,學校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絕受理,並依規定審查其資格。

八、本縣各私立中小學新生入學作業之登記、抽籤、報到日期,依本府規
    定時程辦理。

九、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工子女、孫子女,得於其服務學
    校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待入學,其有關規定如下:
  (一)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工應以該學年度核備有案之名冊為準。
  (二)各校應嚴格審查其入學資格(應為應屆畢業生),並依規定繕造
        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存校備查,一份於申請登記當日上午公佈於
        校內,一份陳報本府教育處,以憑核對學籍,名冊應加蓋學校印
        信。
  (三)優待入學學生如各校所報不實,除學籍不予承認外,所遺缺額不
        得補足,且不得逾期補報。

十、申請登記入學學生,私立國民中學應為國民小學應屆畢(修)業生且
    設籍本縣,私立國民小學為新學年度適齡學童。

十一、私立國民中小學每班學生人數為四十五人(含創辦人、現任董事及
      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孫子女,優待入學人數),編班人數配合教
      育部政策辦理。
      學校因校地面積或校舍不足無法提供降低班級人數後增班所需之校
      地或教室上課者,依本府另定彈性因應措施辦理。

十二、各校辦理新生入學得收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整。

十三、設有特殊班級者,其招生辦法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鑑
      定時本府派員督導。

十四、私立國民中小學每學期各年級出缺名額,各校得於寒暑假辦理招收
      轉學生補足,招生方式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將學籍異動名冊報
      府核備。

十五、凡違反本要點者,依規定核減其班級數及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