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為獎勵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中等學校學生優異表現及
輔導改過遷善,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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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中等學校(含本縣縣立中等學校及私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
以下簡稱各校)之學生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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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應組成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
懲會),其組織章程及行政運作應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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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獎懲之合理
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人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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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學生獎懲之實施,應把握正向管教原則:
(一)獎勵多於懲罰、輔導代替懲罰。
(二)公開表揚、從輕懲罰。
(三)符合平等、比例原則。
(四)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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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對於學生之懲處,應以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改過遷善為目的,並
注意學生人格尊嚴與受教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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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獎勵。
(二)公開場合表揚。
(三)登載於學校網頁及刊物表揚。
(四)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嘉獎、小功、大功之表揚。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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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各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或懲
處措施,以導正學生行為:
(一)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二)實施個別輔導。
(三)轉介輔導。
(四)警告、小過、大過之懲處。
(五)改變學習環境。
(六)父母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七)通報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八)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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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事先知會該生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
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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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
(一)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及任課教師逕予施行;屬學校
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
(二)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第八點規定先行妥適處理;
未見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或由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
助處理。
(三)重大獎勵及懲處案件: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
交獎懲會處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
(一)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參加不良組織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三)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四)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五)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
事實存在者。
(七)對師長不敬情節重大者。
(八)不當行為嚴重影響學生本人及其他人學習者。
(九)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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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獎懲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
續聘之。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至四人:由行政人員選(推)之,其中
訓導(學務)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二人至四人:由教師選(推)之。
(三)家長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家長會委員選(推)之。
(四)學生代表一人至三人:由學生選(推)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
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獎懲會應於收到審議申請表一個月內召開之,會議由訓導(學務)
主任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決議之紀錄,由主席指定委員為之
。
本點所訂關於訓導(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之權責事項,於未設訓
導(學務)處或輔導室之學校,由負責該等職務之最高職位人員擔
任或辦理之。
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
委員職務,並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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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
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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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獎懲案件之會議得不公開之,其審議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
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
意見。
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
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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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
覆議結果不同意見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獎懲裁決通知書(格式參
考附件一)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
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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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應
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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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如
有不服,得於收到學生獎懲裁決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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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縣各校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得辦理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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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並得依
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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