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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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現代化、民主化、多元化之方向,提
    供父母教育選擇權的理念,辦理另類教育型態,因應學生個別差異,
    以達因材施教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就讀本縣各縣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童。

三、辦理期限:每一學年度為一申請辦理期限,期滿後視其成效予以評估
    是否繼續辦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學年度八月一日至八月六日止。
  (二)申請辦法:
        1.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學區國民中、小學提
          出申請(附件一)。
        2.繳交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小六年級及國中三年級應依據
          八二年課程標準)擬定之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附件二)。
        3.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時間:每次以一學年度為限。

五、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學年度八月十一日前。
  (二)審查單位: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五至十三人(由
        學習領域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組成或教育學者組
        成),審查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
  (三)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面談或實地訪
        談。
  (四)審查內容:含教學計畫書及申請表。
  (五)審查結果:於每學年度八月十五日前,備文送本府教育處核備後
        由學校以書面正式通知申請者。

六、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每週至少返校參加學生團體學習課程七節次,課程內容由申請人
        與學校協調為原則;可提出替代方案(如附件三)併同在家自行
        教育教學計畫中送審,通過後實施。
  (二)申請人得隨時提出終止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但若訪視小組評估有
        立即終止在家自行教育之必要時,該生應隨即返校就讀。

七、教育經費負擔:在家自行教育期間所需經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八、輔導與評鑑:
  (一)本府將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學校教育人員於辦理期間不定時前往訪
        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作成完整紀錄,供終止或評估辦
        理情形之依據。
  (二)學校原班級任導師應定期實施家庭訪視(每學期一次以上),並
        做紀錄,作為輔導該生之參考。
  (三)每週返校七節團體學習採行替代方案之學生,其團體學習活動時
        申請人應隨行並紀錄學習狀況,提供導師及訪視小組參考。
  (四)申請人應對學生學習狀況做成紀錄,併同學習成果,於學校定期
        評量日期提供原班級導師參考。
  (五)學校對學生在家自行教育期間之各項紀錄資料應建立個案檔案資
        料妥善保存。

九、辦理成果評鑑:本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本案辦理績效之評估,以作為
    改進與是否續辦之參考。

十、相關規定:
  (一)辦理結束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應立即回校接受學校教育
        ,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返校就讀。
  (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以需參加學校舉辦之定期評量為原則,
        並由申請人與學校協商學期成績採計方式;若選擇未到校參與定
        期評量之學生,由申請人承擔其成績評量事宜;學校若需開立成
        績證明時,應加註成績評量模式說明。
  (三)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期間,申請人對於學生各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
        表現之發展應負完全責任,並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期間,該生之安全問題,由申請人全權負責。
  (五)家長應配合學校之規定,如健康檢查、學校舉辦之全校活動等務
        必參加。
  (六)家長在學期末應視學生整體情況提出一學期,各領域學習及日常
        生活表現之相關報告(附件四)。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學習成效不
        佳時,應終止在家自行教育,並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
  (七)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不可跨學區,應限制在學區內;但對於自
        由學區之學校應尊重老師有拒絕申請之權利。
  (八)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藉故前往國內外機構求學。
  (九)學校編班時,班級學生數仍應包括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另以
        學生遞補其缺額。
  (十)由家長檢送申請資料(申請書及教學計畫書乙式五份)向學校提
        出申請,學校初審通過後備文函送本府教育處,由專家、學者進
        行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