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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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為期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計劃實施國民中
    小學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以期學校規模適當,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總量管制依教育部訂頒設備標準,以每生平均使用校地面積國小
    為十點六七平方公尺、國中為十七點七七平方公尺為基準,按各校現
    有校地面積,計算各校學生人數標準總量。

三、為執行學校規模總量管制,將現有學校區分為管制學校、彈性學校、
    未管制學校、及空間充裕學校四類。
  (一)管制學校-學生班級數總量超過飽和容量百分之十以上,或學校
        班級數超過六十六班者,不可增班,應逐年降低班級數。
  (二)彈性學校-學生班級數總量達到飽和容量,但新生人數超額且無
        法疏解,在不增建教室且未超過飽和容量百分之十之原則下,應
        報縣府核准增班。
  (三)未管制學校-學生班級數總量未超過飽和容量者,可依入學人數
        增班。
  (四)空間充裕學校-因學生人數遽減,致有空餘教室之學校,由教育
        處公佈。
    管制學生新生入學人數如超過該校班級數飽和容量百分之十,採逐年
    遞減原則。

四、學校為處理新生超額問題,原則上於每年三月底前逕邀鄰校召開協調
    會議,核備時應檢具會議記錄、實施辦法、學校校舍使用情形及量體
    資料、新生擬招收班級數及人數、學校各年級五年內平均班級數及人
    數、學區內目前新生人數及未來三年內增減情形等相關資料報府,並
    於核定七日內公告周知。

五、學校總量管制實施辦法應以下列原則為優先: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
        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處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
        先入學。
  (二)設籍學區內之列冊低收入戶學生,或父母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
        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入學。
  (三)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
        讀所任職學校。

六、管制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前,國小先由學校向鄉鎮市公所,國中向學區
    內國小取得新生入學名冊,通知家長持全戶戶籍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
    登記後,學校再依全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有居住事實
    ,且非寄居者進行資格審查。另新生入學順序,除依第五點優先入學
    外,餘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至
    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前項證明文件係指房屋所有權狀、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公家
    宿舍配住證明三者之一。
    於學區內租賃房屋,但因故無法取得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者,
    應述明理由專案申請,由各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同一戶籍持有二戶以上租賃契約申請登記入學,應檢附管區警員出具
    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並提各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七、管制學校經報准之額滿年級,除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或社會處安置個案學生外,不能受理學生轉入,以轉出不轉入原則
    降至教育部規定人數為原則。
    管制學校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有缺額時,應俟寒暑假期間受理學
    生轉入,並依實際缺額公開辦理轉入申請,再依設籍時間先後錄取至
    額滿為止。

八、管制學校無法受理超額新生,經報准後,應公告周知並事先告知家長
    。

九、超額新生經管制學校協商轉介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得不受
    學區限制,受轉介之鄰近未管制學校不得拒收,惟已額滿無法再接受
    新生並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十、管制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不得列有自由學區,如鄰近有新校設立,應
    調整學區至新設學校就讀。

十一、空間充裕學校,由教育處每年三月公佈,除學區內學生外,凡設籍
      在本縣之學童,均可向該校申請就讀。

十二、各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專責處理特殊個案學生之入學
      事宜。

十三、國中新生未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管制學校學區內
      ,優先轉介至鄰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