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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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
    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參點規定,組成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置十五至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
  (三)執行秘書:由本府教育局學管課課長擔任。
  (四)地方教師會代表一名:由本縣教師會推薦三名,呈請縣長擇聘。
  (五)校長協會代表一名:由本縣校長協會推薦三名,呈請縣長擇聘。
  (六)家長團體代表一名:由本縣家長團體推薦三名,呈請縣長擇聘。
  (七)教育學者三名:由本府教育局推薦,呈請縣長擇聘。
  (八)法學專家一至二名:由本縣律師公會推薦。
  (九)行政人員代表三名:由本府人事室一人、教育局副局長、駐區督
        學(依視導區)擔任。
  (十)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二至三名:由本縣醫師公會推
        薦。
    本小組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九款為當然委員外,餘各
    類代表任期皆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府接獲學校函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應即進行處
    理,必要時得經召集人同意,召開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之,
    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四、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
    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涉及精神異常教師之審議,應有精神醫療專業人
    員代表至少二人與會。

五、本小組委員於案件處理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親屬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府教育局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事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
    召集人依職權命其迴避。

六、本小組委員於案件處理期間,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與當事人或代
    表其利益之人有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
    ,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
    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七、本小組審議不適任教師案件,以書面(含照片、影帶等紀錄)審查為
    原則,就學校處理程序進行審議,涉及實質認定事項,得視需要邀請
    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期間除本府兼任委員外,餘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九、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應依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
    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最遲應於每學年結束二個月前報本小組審
    議。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