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

二、	聘任、介聘:聘任、介聘: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主任甄選或儲訓合格者,由本府教育局列冊
        ,供校長遴聘之。
  (二)主任經校長聘任,聘任日期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任期一年,期滿自動解職。
  (三)主任不再續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兩個月以書面或口頭相互告知
        。
  (四)新任校長到任前,教務(教導)、訓導、總務、輔導、補校等處
        室主任及分校主任必須先行向原任校長提出辭呈,再由新任校長
        決定是否續聘或另覓合適人選。
  (五)教師擬介聘他校擔任主任時,須經雙方學校同意。
  (六)學校介聘他校教師擔任主任時,如該校參加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
        組織,則必須先向聯服會報備。
  (七)教師經主任介聘作業調動,得保留原任學校積分。
  (八)候用主任無合適人選時,校長得敘明理由,由校內另覓人選代理
        ,並報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