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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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任、介聘:聘任、介聘: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主任甄選或儲訓合格者,由本府教育局列冊
,供校長遴聘之。
(二)主任經校長聘任,聘任日期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任期一年,期滿自動解職。
(三)主任不再續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兩個月以書面或口頭相互告知
。
(四)新任校長到任前,教務(教導)、訓導、總務、輔導、補校等處
室主任及分校主任必須先行向原任校長提出辭呈,再由新任校長
決定是否續聘或另覓合適人選。
(五)教師擬介聘他校擔任主任時,須經雙方學校同意。
(六)學校介聘他校教師擔任主任時,如該校參加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
組織,則必須先向聯服會報備。
(七)教師經主任介聘作業調動,得保留原任學校積分。
(八)候用主任無合適人選時,校長得敘明理由,由校內另覓人選代理
,並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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