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私立幼稚園徵收各項費用係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
二、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本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製作三聯單辦理
收費並開立收據予家長,並留存乙聯以備本府查核。
|
三、公私立幼稚園徵收之雜費、代收代辦費用(含學生活動費、學習材料
費、點心暨午餐費、交通車費、設備費)係每月徵收費,亦得全學期
徵收。國定連續假期未超過 5日者(含例假日)不予退費,惟超過 5
日則依放假日數比例退還月費,如餐點費、活動費及交通費等費用,
但不包含學費。
|
四、園生個人請假是否退費及其方式應由家長與園方商訂之。
|
五、各公私立幼稚園之收費,以不超過本府所訂定之上限為原則。私立幼
稚園如因教學需要,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項目外收取費用
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收費項目、用途
及數額,於每學年收費項目及標準公布後 3週內,專案報請地方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收費,惟各項收費均須發給收據,專款專用,納
入園(校)收支帳目,以備查核:
(一)幼稚園收入支出均經會計師簽證確認,會計制度健全。
(二)提撥幼稚園教職員退撫基金,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之規
定者。
(三)合格教師占應有員額編制70%以上,即每班平均達 1.4名以上;
薪資達公立幼稚園之70%以上。
(四)教師與幼生人數比例應低於1:15。
(五)公共安全檢查及園務行政無違規事項,或經糾正業已改善完畢者
。
|
六、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歲入預算,並應依規定繳庫,其餘
各款由各園(校)代辦。
|
七、公私立幼稚園園生中途入(離)園者,其收(退)費方式如下:
(一)中途入園:學費及月費以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覈實收費。
(二)中途離園:
|
八、各幼稚園應確實依規定收費,若假其他名義收費,經查證屬實者,本
府將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及二十條規定(如註一、二)予以處
分。
|
九、各園應將退費規定、註冊日及開學日於繳費通知單或收據條列清楚,
為避免各園開學日不同,造成退費糾紛,各私立幼稚園學期起始及結
束日期應於註冊通知單或繳費收據上備載清楚,以為退費計算基準,
如未以書面資料註載者,本府處理相關糾紛時,得逕依公立幼稚園之
行事曆認定之,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
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
十、本縣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子女、特殊境遇婦女
之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立幼稚園減免規定如后:
(一)減免對象:
1.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情形符
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之子女。
3.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4.原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縣原住民之子女。
5.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係指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持條例」
第四條規定,並持有縣府核定之證明文件者。
(二)減免額度:以上 5類幼童,學費比照復興鄉公立幼稚園辦理,其
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