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桃園縣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設置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訂定
    之。

二、桃園縣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以下簡稱部落大學)課程分為下列十
    大類學程:
  (一)語文教育學程。
  (二)文化探索學程。
  (三)產業生態學程。
  (四)社區教育學程。
  (五)資訊教育學程。
  (六)人權教育學程。
  (七)產業經營教育學程。
  (八)性別教育學程。
  (九)親職教育學程。
  (十)健康促進與照護學程。
    部落大學每年所開課程應含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程。

三、部落大學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部落大學設置宗旨。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六)不得涉及侵入性醫療行為。
  (七)不得開設醫療、航空等補習班禁止設立之課程。
  (八)不得開設其他法令禁止開設之課程。

四、部落大學每一學分上課十八小時,每一小時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為五
    十分鐘(不含休息時間)。

五、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報核時間:招生四十五日前。
  (二)檢具資料:招生簡章(含開課名稱、課程綱要、收退費規定)、
        課程總表(含學程類別)、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教學大
        綱、開課部落、部落聯絡資料、上課時數及日期、上課地點、講
        師介紹、收費規定等)等文件。

六、課程開設審核作業,由本府邀請學者專家及部落代表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