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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減輕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
    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負擔,協助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就讀本縣縣立高中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
    業年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減免或補助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

四、申請減免或補助程序如下:
  (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明文
        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核定後,
        就讀縣立高中者,由學校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減免;就讀私立國
        民中、小學者,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一式兩份,一
        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加封面)備文掣據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請撥補助經費。
  (二)繳驗證件:如申請表內所列。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至九月底止,第二學期至三月底止。
  (四)重讀、復學、轉學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
    免就學費用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
    之減免。

六、依特殊教育法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之學生,其學雜費減免,準用第三點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