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輕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
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負擔,協助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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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讀本縣縣立高中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
業年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減免或補助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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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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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減免或補助程序如下:
(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明文
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核定後,
就讀縣立高中者,由學校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減免;就讀私立國
民中、小學者,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一式兩份,一
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加封面)備文掣據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請撥補助經費。
(二)繳驗證件:如申請表內所列。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至九月底止,第二學期至三月底止。
(四)重讀、復學、轉學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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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
免就學費用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
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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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特殊教育法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之學生,其學雜費減免,準用第三點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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