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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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
    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並確保活動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
    色、權責範圍區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
        執行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
        體承辦之,以達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
        合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
        等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三、本府暨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視其辦理規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內
    或室外方式辦理,並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四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縣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鄉鎮市、特定性活動。
  (四)第四類: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四、本府暨各機關學校辦理前點所定之第一類活動應於九十日前,第二類
    活動應於三十日前,第三類活動應於二十日前備妥「活動申請表」(
    如附件一A表),向本府提出申請,第四類活動亦應備妥「活動申請
    表」(如附件一B表),並依權責自行辦理。
    本府主管單位於接到申請表後,得視需要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評估
    其可行性,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審查之,以利分配工作、劃
    分權責。必要時並應與參加活動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如
    附件二),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活動結束後,主辦單
    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活動績效評估檢討報告、經費支
    出稽核報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或各該主管單位及相關
    單位核備(備查)。

五、本府暨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考量下列各項原則
    :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
        安全性及可資利用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
        員運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
        進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
        借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
        保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
        材設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訂有緊急應變
        疏散措施。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六、本府暨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規
          劃。
        3.活動項目、器材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考量。
        5.參與人數規劃:依活動性質、場地大小規劃參與人數。
        6.場地建物結構安全認證(如舞台設計):洽請本府工務局建管
          課審查。
        7.現場消防安全之審查檢查:洽請本縣消防局辦理。
        8.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規劃:洽請本縣交通局審查
          規劃。
        9.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含醫護人員、急救設備、藥材
          及救護車)洽請本縣衛生局協調配合。
       10.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洽請
          本縣環保局協助。
       11.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安全評估。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
          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
          回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應確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執行,並落實下列
        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
          避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七、本府暨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活動經驗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組織背景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該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八、本府暨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適當時間進行績效檢
    討,其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了解?運作是否圓熟?
  (四)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七)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
        理是否明快得宜?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