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
    簡稱教育部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編班及分組學習,
    除依教育部準則及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規定辦理。

三、本府應成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
    推動及評鑑公私立國中小常態編班之執行成效。

四、本府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
    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
    一年:
  (一)教育處人員代表一人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二人。
  (三)地方教師會代表五人。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五)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本府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府教育處科
    長或督學擔任。
    代表地方教師會及學生家長會之委員喪失代表身份者,由各該會推舉
    適當人員擔任之,並副知本府,其餘代表委員喪失代表身份者,由本
    府派(聘)之。

五、各校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成立國民中(小)學學校
    常態編班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編班委員會),由校長、各相關處室
    主任、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組成,校長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
    ,負責籌畫、執行編班。

六、本府得統一辦理全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編班及導師編配作業,各校應
    依本府每學年度規定日期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
    前項各校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應於七日前公告

七、本縣國民中小學編班方式:
  (一)國小新生之編班:
        1.得依學生戶籍之鄰里別、或鄉(鎮、市)公所編列之入學號碼
          、或其他隨機方式,區分為男女二組,採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
          辦理編班工作。
        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應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其
          就讀班級。
  (二)國中新生之編班:
        1.於區分為男女二組後,得採測驗成績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型
          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
          讀班級。
        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應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其
          就讀班級。
  (三)國中二或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二至六年級需重新
        編班者,仍應依第(一)、(二)項規定方式辦理。
  (四)雙(多)胞胎學生編班,得由家長於編班作業前向學校申請編入
        同班或編入不同班均可,惟不得涉及指定班級或挑選導師。

八、各校自辦導師編配作業,除依教育部準則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由現場人員代抽。
  (二)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特殊因素報府備查,應維持不變。
    縣府統一辦理導師編配作業,各校應推派相關人員一名至本府抽籤,
    當日未派員者,由縣府代為抽籤。

九、各校於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工作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及導
    師編配結果製作二份,一份學校公告至少十五日,一份學校備查。
    受保護個案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編班委員會認定須以保護之學生名單不
    受前項規範,應不予公告。

十、各校應將常態編班相關資料(如學生智力測驗、學業性向測驗、學習
    成就測驗、新生臨時編班名冊、公開抽籤、電腦亂數、編班作業、導
    師抽籤、編班結果及其他徵信照片)等詳細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
    ,以備查考。

十一、學校完成編班工作,如因學生轉出,或其他隨機因素致使各班學生
      人數不一時,若有學生轉入,應優先將其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
      再考慮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
      人數趨於均衡。

十二、學生因故轉出後再轉回原校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力,如未額滿得
      優先編入原班級就讀為原則。
      各校每學年度應依學生轉學日期,建立年度學生轉學名冊,並妥為
      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十三、為使教師、家長、學生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
      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家長委員會、班親會及其他適當時機宣
      導。

十四、各校如實施分組學習,應依教育部準則訂定學校分組學習計畫,並
      應於每學年度分組學習實施前將實施計畫報府備查。
      各校應於每年九月底將學校常態編班執行成效自評表送府彙辦。
      有關學校自評表及督導表格式及內容,由本府教育處訂定。

十五、獎懲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
      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參據。
      各校執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經本府查核成效良好者,校長及有關
      人員依教育人員相關獎懲規定獎勵;各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者,公
      立國中小依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及依法令規定議處,私立國中小依私
      立學校法規定辦理。

十六、本規定經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通過後,送教育部備查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