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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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
    代理人對於本府所為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提出之申訴案件,依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申
    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
    兼任,其他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二)教育行政人員一人至二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一人。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二人至三人。
    (五)本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七)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八)心理學者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之比例合計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五、本會開會審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得邀請申訴人、原處分措施機關或其他關
    係人列席會議。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