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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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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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補助費用範圍如下: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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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補助費用,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單位及其附屬機關視
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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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費用,得由當地村里辦公處轉報鄉鎮市公所
向本府或附屬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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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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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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