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內政部八
    十四年二月六日(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七九號函。

二、目的:為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解決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違
    章建築,以維護本縣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三、實施範圍:本縣轄區內違法搭建之違章建築。

四、本縣違章建築分類、分區、分階段拆除既存違建。

五、為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興建中違章建築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
    情形,經勒令停工不從之違建,應於七個工作天內拆除(電腦代號A
    0)。
    前項興建中違章建築之認定標準,為:
  (一)違章建築之結構(含外牆、玻璃門窗、室內樓版等)未全部完成
        ,或現場尚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等,或工程仍在進行
        中,或尚未進駐使用,足證工程尚未完竣,列入即報即拆。
  (二)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後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二次施工構成違
        章建築,經查報後不論是否已興建完工,一律視同興建中違章建
        築列入即報即拆。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查報及認定作業
    應於三日內完成。
    拆除後原址重建者,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六、第一階段(近程處理)處理左列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
    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一)電腦代號A1:
        1.經本府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之拆除專案,或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
          功能涉及公共危險,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移送法
          辦之違章建築。
        2.有礙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示範道路沿線及交流道口、重要路
          口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及周邊城鄉景觀之違規廣告物或構造物
          。
        3.廣播電台、行動電話基地台之違規天線塔架等雜項構造物。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二)電腦代號A2:
        1.擅自佔用河川公地、公有土地,侵害政府合法產權之違章建築
          。
        2.擅自佔用公共設施用地、現有道路、巷道、人行道,影響公共
          安全、公共通行、城鄉景觀或公共工程興建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設施、道路及土地之管理機關(
        單位)。
  (三)電腦代號A3:
        1.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影
          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
        2.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但同一街廓應一併查報,
          併提審議會議決。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影響消防救災:本府消防局。
        2.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3.有礙逃生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四)電腦代號A4:
        1.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抽
          (複)查之第一、第二優先順序類組場所之違章建築。
        2.公眾出入頻繁,嚴重妨礙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場所之違章建築
          。
        3.嚴重污染環境之違章工廠(廠房)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嚴重污染環境:本府環境保護局。
        2.有礙公共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3.有礙消防安全:(本府消防局)。
  (五)電腦代號A5:
        公寓大廈共用部份擅自搭建,有影響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
        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
        1.影響消防救災:本府消防局。
        2.影響逃生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六)電腦代號A6:
        佔用騎樓影響公眾通行或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七)電腦代號A7: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法定空地等擅自搭蓋之違章建築。
  (八)電腦代號A8:
        內政部營建署、監察院、檢調單位列管、交查案件,無法立即改
        善之違章建築。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
        。

七、第六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其執行方式如左:
  (一)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後,由本府工務局填發拆除
        單,於三十個工作天內拆除。
  (二)若違章建築規模龐大,需召開勤前會議以維執行安全者,則工期
        順延。

八、第六點第五款至第八款其執行方式:
  (一)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移送案件
        予以審查,確認拆除對象及排定拆除順序。
  (二)以工務局長為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議會專案小組代表、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各有關鄉鎮、市公所、本府縣警局、消
        防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水務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課、使
        用管理課、違章建築拆除隊)。

九、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
    ;俟第一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B)。

十、第三階段(遠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違章建築
    ;俟第二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C)。

十一、拆後重建之處理規定:
      違章建築拆除後擅自重建者,除移送法辦外,應再行派工拆除完竣
      。

十二、經費:依年度編列違建取締拆除費用、採發包僱工租械方式執行。

十三、執行人員:由本府工務局及相關配合單位人員配合辦理。

十四、督導考核與獎懲: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