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建築物周邊環境之查驗項目:
(一)搭蓋之圍籬、遮版、鷹架、工棚、樣品屋、模版及支橕等應拆除
完竣。
(二)綠化設施應施作完成。
(三)其他必要之現場環境清潔事項。
|
三、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之查驗項目:
(一)主要構造(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按核准圖施作
完成。
(二)查驗樓層之長寬尺寸與核准圖相符。
(三)查驗樓層之高度與核准圖相符。
(四)室內隔間及內部空間:
1.樓梯間、門廳、牆壁等公共設施飾材施作完成。
2.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與核准圖相符。
(五)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立面飾材施作完成。
2.門窗框安裝完成。
(六)建築物之天井及室內挑空與核准圖相符。
(七)建築物之主要設備:
1.消防設備:檢附消防單位核准文件。
2.避雷設備:施作完成。
3.污水處理設備:施作完成。
4.昇降設備:施作完成。
5.機械式停車設備:施作完成。
6.防空避難設備(防火門窗、爬梯及緊急進出口):施作完成。
|
四、停車空間之查驗項目:
(一)室外停車空間及車道地坪鋪設適當舖面材料,車位標示完成。
(二)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按核准圖編號,並標示完成。
|
五、其他之查驗項目:
(一)雜項工作物按核准圖施作完成。
(二)建造(雜項)執照加註事項辦理完成。
|
六、本注意事項所規定之項目採抽驗方式辦理。未經查驗之項目及隱蔽部
分,由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且不得因辦理查驗
而免除其責任。
依前項規定查驗時,應填載建築工程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