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依本辦法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
    及義務,報請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
    管處)核定;變更時,亦同。前項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應指派具有本
    辦法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建管處備查;變更時,亦同
    。

三、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辦
    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室內裝修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及從業
        人員相關之登記文件。
  (二)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三)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時,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  類、防
        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四)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  數;天
        花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五)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不得有破壞或
        妨害情形。
  (六)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用途變更者,應先取得本府之使用執照變更
        許可函。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查
    項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室內裝修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證
        明文件。
  (三)裝修材料之有效期限。
  (四)裝修竣工之現場照片。
  (五)經本府消防局查驗審核通過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及消防安全設施
        之核可文件。

五、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者,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文件之日起一年內
    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
    展延一次,並以一年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已逾展延期限仍未完
    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在此限:
  (一)併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者,其施工期限依該建造執照或
        變更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辦理。
  (二)裝修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檢具
        理由向建管處申請核定者,施工期限以二年為限。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不合格者,申請人應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經復審後仍不合規定者,審查機構得駁回其申請,並
    副知建管處。

六、竣工查驗合格者,查驗人員應於檢查表簽證;不合格者,申請人應自
    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再查驗仍不合規定者,
    審查機構應報請建管處查明處理。

七、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之案件,經建管處抽查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視其違失情節輕重,廢止圖說審核及竣工
    查驗派任;必要時並移送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一)申請圖說文件未齊全、內容不實或未依申請文件格式申請者。
  (二)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門或防火設備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
        定。
  (三)妨害、破壞或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主要構造或消防設
        備。
  (四)建築物之裝修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五)其他經建管處審認有違失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