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補助本縣低收
    入戶婦女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之核發單位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
    。

三、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
    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一)生育婦女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
  (二)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三胎。

四、生育補助每胎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並應於生產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五、申請生育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乙份。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
  (三)新生兒出生證明正本乙份。
  (四)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乙份。
  (五)領據乙份。
  (六)申請人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帳
        號)。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後,不受
    理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