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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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協助中、重度(三項以上 ADL失能)失能者,藉由交通巴士
    接送而能使用長期照顧各項服務資源,並解決其搭乘一般交通運輸工
    具之困難,以維護其行的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設籍本縣之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五十五歲以上復興鄉原住
    民及五十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中、重度失能者,經照顧管理
    專員評估有交通接送需求。

三、服務範圍:臺北縣(市)以南,新竹縣(市)以北,其接送之起點或
    迄點必須在本縣境內。

四、服務時間:
  (一)每日上午六時三十分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晚間十八
        時三十分(十七時三十分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訂的地點)。
  (二)假日(含週休假日及其它非春節假日)服務班次得為平時之二分
        之一,春節假日服務班次得為平日班次之四分之一。
  (三)如遇颱風等特殊狀況,經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上課時得停駛。

五、服務費用:
  (一)比照桃園縣計程車費率計程計時二分之一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
        件進位;共乘時,則以按下計程錶之共乘計費鍵之里程計算,其
        費率以七折計算,駕駛員依各錶所列費用,按錶收費(自行付費
        部分,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索取收據)。
  (二)單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九十元〈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
        戶補助百分之九十、一般戶補助百分之七十),超過部分由使用
        者支付;其乘坐次數須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每月最多以八單趟
        為限,超過部分由使用者支付。
  (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能者,可選擇上列任一付費方式;惟其同
        時符合日間照顧及交通接送服務之中、重度失能者,其交通費僅
        得擇一補助。

六、服務方式: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
  (一)預約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每日時段為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七時止
        。
  (二)預約方式:以電話預約訂車為主亦可傳真預約。(如附表一)
  (三)乘客訂車請於用車日前七日起至前一日中午十二時止,向服務中
        心以預約專線電話、傳真或直接至櫃台洽詢訂車。
  (四)預約訂車流程:(如附表二)
  (五)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後須向服務中心提出取
        消或更改申請。申請取消或更改服務時間、地點時應告知服務中
        心人員資料。(如附表三)
  (六)臨時叫車方式:
        1.臨時叫車方式:臨時有乘車之需要時,請於搭車當日上午八時
          起以臨時叫車電話專線,向服務中心洽詢臨時叫車。
        2.臨時叫車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十七時止。
        3.使用限制:每人每日僅可訂來回各一趟次,並在合理有效的公
          共資源及資源共享前題下,得安排共乘,以充分發揮服務效益
          。(因車輛數有限,乘車等候為十分鐘離開)。
        4.臨時叫車步驟:同預約叫車步驟。
  (七)首次申請預約者,應檢附身分證或桃園縣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
        冊正反面並填妥詳細聯絡電話(住家、辦公室、手機),傳真辦
        理初審建檔作業,並來電確認有否收件或資料不清時口頭修訂。
        完成建檔次日即可依預約訂車流程辦理申請。

七、乘車等候:
  (一)來客應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二)如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於預約時間十分鐘後(臨時叫車預約
        時間五分鐘後),乘客仍未抵達約定地點視同放棄該趟次服務,
        駕駛員得向服務中心回報後離開。

八、申訴服務:為維護乘車權益,可利用直撥申訴專線(0八000二二
    0五三)向受託單位品管人員提出相關建議、表揚或申訴意見,或以
    傳真方式辦理。(如附表四)
  (一)駕駛員服務品質:駕駛員儀容不整、駕駛員態度不佳、駕駛行為
        不良(搶黃燈、闖紅燈、超過速限、緊急煞車、繞道行駛)或其
        他不當行為。
  (二)車輛品質:車輛內部不潔、車輛外觀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
        車輛排放黑煙、昇降機故障未修或其他車輛品質不佳情事。
  (三)綜合服務品質: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臨時叫車服務人員
        態度不佳、服務電話響很久但無人接聽、車輛遲到、無故未到或
        其他服務品質不佳之情形。

九、違規扣點方式:乘客違反本要點規定遭扣點達停止服務時,由受託單
    位郵寄「扣點通知書」告知乘客,遭扣點之乘客如對扣點事項不服,
    可向受託單位品管人員提出書面查詢。(有正當理由取消趟次時,如
    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則不予以扣點)
  (一)扣點方式:
        1.於乘車日前中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累計三次,扣點一點。
        2.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一點。
        3.於約定乘車時間無故未抵達約定乘車地點者,扣點二點。
  (二)懲處方式:
        1.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三至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2.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六至九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3.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十點者,停止服務三個月。
    前項第二款違規點數自每次違規計點日起算半年後,得重新計算點數
    。

十、保險:凡乘坐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
    定,每一個人之受傷醫療費用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死亡保險金額新臺
    幣一百五十萬元,每一意外事故每一個人死亡或殘廢保險金額給付最
    高上限五百萬元,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

十一、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應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協助災
      區之身心障礙縣民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

十二、本要點經費來源係中央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應俟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