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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核發、補發或換發農藥販賣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