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

犬貓屍體焚化應按重量計費,每公斤收費新臺幣九十元,不足一公斤者以
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始得將犬貓屍體交付執行機關處理。

依標準規定收取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
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其他寵物屍體重量不逾八十公斤者,經執行機關同意,得比照本標準處理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